← Back to document
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的通知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粤卫函〔2015〕607号 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5〕28号)转发给你们。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组织开展中东呼吸综合征监测,开展医务人员中东呼吸综合征医疗救治专题培训,指定具备诊疗和院感防控条件的医院作为中东呼吸综合征定点收治医院,并建立保障措施,确保医疗救治准备工作到位。不具备收治病人条件的,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汇报,尽快筹建传染病负压病房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有关要求,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做好技术储备,全面落实院感防控各项措施。惠州市要继续做好对首例输入性中东呼吸综合征确诊病例的医疗救治工作,进一步加强院感防控,预防医务人员感染。省临床专家组要密切跟踪,加强指导。 省卫生计生委联系人:陈永嘉,联系电话:020-83805468 省中医药局联系人:张艺平,联系电话:020-83821411 省卫生计生委 省中医药局 2015年6月5日 createPageHTML(1, 0, "t20150814_609049", "html");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