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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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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卫函〔2015〕104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42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器材局《关于印发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的宣传、培训工作,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价指标及要求》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评价。 二、各医疗机构要落实抗菌药物管理责任,健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制定完善抗菌药物品种数量、抗菌药物使用强度、I类切口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比例、微生物送检率等管控指标,并严格落实。 三、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参照《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技术方案》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技术方案》(卫办医政发〔2012〕72号)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和细菌耐药监测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 省 中 医 药 局 2015年10月9日 (省卫生计生委联系人:郭未艾,联系电话:020-83813425)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42号 《关于印发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43号 createPageHTML(1, 0, "t20151124_629265",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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