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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交易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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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卫〔2016〕53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局(委)、编办、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顺德区卫生计生局、编办、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2015〕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15〕530号)》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交易的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编办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国资委 广东省工商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广东省中医药局 2016年6月29日 附件: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交易的办法(试行)》 createPageHTML(1, 0, "t20160706_662090",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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