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韶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韶府规〔2022〕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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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文件 韶府规〔2022〕15 号 《韶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韶府规 审〔2022〕16 号)已经2022 年9 月8 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 2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 年11 月20 日起施行,有 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2 年10 月19 日 — 1 — 韶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满 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与互联网服务的融合 发展,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 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运营服务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 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 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 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五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局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县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据法定 — 2 — 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准入退出 第六条 按照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拟在韶关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 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 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 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 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 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 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办公场所和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 力;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 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 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3 —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 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 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 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 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 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 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 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 度文本;其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包括车辆、驾驶员接入服务流程 指南,协议样本;服务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答复流程;事故 或其他原因造成乘客人身伤害的赔偿制度;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 日内作 — 4 — 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 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 请人。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 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 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本市网约车经营许可有效 期为4 年。 许可有效期届满30 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 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 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网约车经营者合并、分立、迁移经营场所或者变更经营主体 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 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书》。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 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 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 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 日内,到网 — 5 — 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 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 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 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 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三条 在韶关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已注册登记的7 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行驶证登记使 用性质为出租客运或预约出租客运; (二)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 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排气、 噪声排放符合本市环保标准; (四)轴距不少于2500 毫米,国家、省对车型有新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直接向筛选车辆推送订单信息的,可 使用手机作为网约车车载终端;网约车平台采取抢单模式推送订 — 6 — 单信息的,鼓励网约车安装使用嵌入式车载终端,以保障安全。 申请人为个人的,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 经营。 第十五条 网约车的运营区域分为浈江区和武江区、曲江 区、南雄市、乐昌市、始兴县、仁化县、乳源县、翁源县、新丰 县。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由申请者向运营 区域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提交下列材 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车辆外 观照片(照片及电子相片,大小256K 以内); (二)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应急报警装置证明材料;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运营区域为浈江区和武江区的,申请者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第十 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 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七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具备以下条 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 年以上驾驶 — 7 — 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 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八条 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该根 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 定,提供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一)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 满12 分记录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 无暴力犯罪记录等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韶关市交通运输局依驾驶员申请,按规定的条件 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 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已取得本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 资格证的驾驶员,可直接申请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 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 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 8 —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 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 驶员服务信息,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报送营运统计数据信 息以及其他营运资料。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 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在车内明显位置摆放网约 车平台公司自行设计的网约车标识。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 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 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 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驾驶 员具备合法营运资质、从业资格,不得向未在平台注册的车辆、 驾驶员派单;可通过安装监控视频等车载终端设备,加强车辆运 行和服务过程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 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并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 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 权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 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 — 9 — 义务;不得通过以租代购、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 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履行 风险告知义务,与驾驶员签订经营风险告知书,确保理性从业; 并应当制定驾驶员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对接入平台营运的驾驶员 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培 训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 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网约车平台应当建立与乘客满 意度挂钩的预约派单机制,促进网约车提高服务质量水平。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为乘客购 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承运人责任保 险每座责任限额不低于40 万元。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等于每座 责任限额与该车核定座位数(不含驾驶员)的乘积。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 保证运营安全,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网约车 平台公司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 行政府指导价;鼓励出租汽车与互联网服务的融合发展,通过电 信、网络服务平台提供预约客运服务的,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经营者制定或者调整运价规则应当提前十五日通过其服务 — 10 — 平台向社会公布。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不得有为排挤竞 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不得滥用市场支配 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 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 定,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内 容、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不得收取任何未经标明的费用,并 向乘客提供本市电子或者纸质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第二十八条 经韶关市交通运输局审核通过取得《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区域可覆盖本市 没有开通网约车平台的县(市),但接入的网约车运营区域按照核 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的 道路运输管理区域实行分区管理。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需设置统一的标志,外观与巡游车有明 显差别,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 备;在车内副驾驶位前的驾驶台张贴平台公司监督电话以及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投诉电话。网约车未接入取得许可的网约车平台的, 不得投入运营服务;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 供运营服务。 第三十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运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 11 — 超出许可的运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运营区域内。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运用GPS 等技术手段,确保不向网约车推送 起讫点均不在该车许可运营区域内的订单信息。 付费乘客应当使用通过网络平台预约乘坐网约车辆,以保障 自身合法权益。网约车不得搭载没有通过网约车平台预约的乘客, 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火车站、汽车站、步行街口等划定的出租 汽车候客区域排队候客。 巡游车可以巡游揽客、站点轮排候客,也可以通过电信、互 联网等方式预约提供出租汽车服务。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同时,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处置措施和责任 人等内容,发生突发事件时,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服从市、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 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定期组织 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 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网约车依法每年进行一次营运资格审验。 第三十四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 — 12 — 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 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在规定的受理 时限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处理 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可以根 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经营者的车辆注册、 驾驶员注册、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并可根据监控视频资 料、车辆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网约 车公司调取信息资料,认定违法事实。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 服务监督电话,建立24 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指定部门或者人 员及时受理投诉,10 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向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七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网约车平台 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 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 —13 — 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 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 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 万千米时强制报 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 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 年时,退出网 约车经营。 第四十一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 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私人小汽车合乘 (俗称拼车、顺风车)应当以提供合乘人自我出行为前提,不得 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 年11 月20 日起施行,有效期 五年。2019 年7 月15 日印发的《韶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服务管理实施细则》(韶府规〔2019〕7 号)同时废止。 附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 14 — 附件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说明 1.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本表, 并同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2.本表可向各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运输部 网站(www.mot.gov.cn)下载打印。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者计算机打印,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 负责人姓名 经办人姓名 通信地址 邮 编 电 话 手 机 电子邮箱 — 15 — 申请材料核对表 请在□内划√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本表) □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 □ 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4.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 5.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 6.数据库接入情况 □ 7.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 8.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 9.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范本 □ 10.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等信息 □ 11.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 12.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 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经营许可将被撤销。 我承诺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职位 _______________ 分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市委常委,市长、副市长,市政府 秘书长、副秘书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纪委,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院,市检察院, 韶关军分区,中省驻韶各单位。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10 月2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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