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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内河涌管理规定》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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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加强河道堤防管理确保行洪安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1998〕114号) 二、《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中府〔1999〕107号颁布,中府〔2004〕39号修改) 三、《中山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及行政赔偿案件处理办法》(中府〔2001〕128号) 四、《中山市内河涌管理规定》(中府〔2002〕52号颁布,中府〔2004〕64号修改) 五、《关于修改中山市河道管理范围砂石堆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1〕165号) 六、《中山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办法》(中府〔2015〕134号) 七、《关于重申建设蓄水工程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通知》(中府办〔2007〕76号) 八、《转发中山市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招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09〕20号) 九、《关于完善我市人才入户办理工作机制的通知》(中府办〔2011〕87号) 十、《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府办〔2016〕47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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