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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社保局、财政局关于珠海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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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办〔2001〕6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珠海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医疗补助的水平要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四)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消费水平不降低。 二、享受范围(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的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五)享受医疗补助的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人员,必须填写《珠海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人员花名册》,报经珠海市人事局、财政局审核确认,交由市社保局办理。享受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凭市委组织部或人事局的通知书到社保局办理增减。享受人员脱离公务员序列或脱离比照实行的事业单位,次月起不再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三、经费来源及筹资比例(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拨付。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省、部属驻珠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比例为国家公务员(含退休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2%。1%用于个人帐户费用补助;1%用于个人自付费用补助。 四、补助办法 (一)个人帐户费用补助。 将公务员缴费工资的1%按月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个人帐户管理办法管理。 (二)个人自付费用补助。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及符合门诊报销有关规定的个人自付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助90%。 五、管理和监督 (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管理,分开核算,保证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市财政局要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五)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六、本办法从二OO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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