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已废止)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防空工程开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09〕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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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2009〕155号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防办拟订的《珠海市人民防空工程开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珠海市人民防空工程开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人防工程的规划编制和统计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财政、房地产登记、工商、消防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以下人防工程,除人防主管部门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各种形式的处分。 (一)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 (二)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修建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 (四)依法用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修建的。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自有资金、集资、合资等多种形式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由投资者自行使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条战时或因防空演习需要,人防工程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安排,无偿使用。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推行人防工程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相分离,使用权、经营权可以推向市场。 第八条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依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有序进行,不得影响人防工程的防空效能,并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鼓励采用合资、合作、股份制、独资等多种形式,加快人防工程建设。 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社会公益项目和城市市政项目等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人防工程投资者应按要求设立规范的人防工程标志牌,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人防工程投资者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第五条所列的人防工程,人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给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人防主管部门认可的单位管理;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受委托单位可以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三条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住宅区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作为停车位出租时,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投资者向人防工程租赁使用者(以下简称使用者)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应当依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所列人防工程的使用费由人防主管部门收取,使用费按照《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者利用人防工程兴办非经营性的社会福利或者公益事业,可免缴人防工程使用费。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的租赁使用实行合同管理制度,使用者应当与工程投资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参照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使用证制度,使用者与工程投资者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者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二)与工程投资者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核准书(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 (四)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登记表。 第十八条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使用者提交的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者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防工程。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防主管部门每3年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 禁止无证使用人防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第二十条使用者在合同期内转租或者转让人防工程使用权,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在平时使用中必须加强维护管理,以确保战时防护功能完好。 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依照以下规定: (一)指挥、通信、主支干道等公用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并承担费用; (二)已利用的公用人防工程非结构性维修保养由管理单位和使用者负责; (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人防工程由工程投资者负责维修保养并承担费用; (四)结合民用建筑中住宅小区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由受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内部整洁; (二)无渗漏水、空气、饮用水符合相关标准;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四)风、水、电、暖、通信系统工作正常; (五)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七)防火、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人防工程维护单位应当建立维护管理记录,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并不得泄露、遗失工程数据、资料、文件等。 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行为: (一)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擅自拆除、损坏人防工程设备设施; (二)向人防工程内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防无关的其它建筑; (三)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 (四)在人防工程围护结构外侧3米区域内进行爆破、采石、取土、伐木、打桩、挖洞; (五)在人防工程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禁止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人防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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