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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珠海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珠府办函〔2017〕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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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办函〔2017〕123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协调解决开展关爱留守儿童保护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珠海市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珠海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研究拟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部门沟通与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督促、检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民政局、市委政法委、市委农办、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规建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卫计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法制局、市地税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和市关工委等25个部门组成,市民政局为牵头单位。 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业务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一)市委政法委。督促指导各区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考核,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开展。 (二)市委农办。督促指导各区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大局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 (三)市委网信办。指导市重点新闻网站、主要商业网站开展形式多样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专项宣传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建立农村留守儿童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依法清理网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营造绿色网络生态。引导网络公益平台、相关网络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四)市中级法院。指导各区人民法院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司法权益保障工作,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指定监护人,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配合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工作相关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工作,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五)市检察院。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逮捕、起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对检察环节涉罪留守儿童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保护救助被害留守儿童,积极参与关爱留守儿童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查处相关领域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强化对公安、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及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六)市发展和改革局。加大设施建设力度,将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农村寄宿制学校纳入相关专项规划,逐步完善场所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 (七)市教育局。指导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督促中小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教育关爱,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指导各区加大新建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指导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督促指导各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落实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八)市公安局。督促指导各区公安机关做好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区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及时表扬和奖励主动报告信息的群众和社会组织;及时向镇(街道)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 (九)市民政局。督促指导各区民政部门切实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地方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计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区民政部门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镇(街道)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各区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给予奖励。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十)市司法局。指导各区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以案释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 (十一)市财政局。指导各区财政部门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指导各区财政部门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支持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指导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指导各区财政部门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指导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十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指导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异地务工人员)及其家属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十四)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土地权益。 (十五)市文化体育旅游局。指导各区文体旅游部门加快推进农村、社区文化中心建设,整合基层公共文化资源,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文化活动、教育培训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十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各区卫生计生部门和卫生防疫、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服务。指导推动各区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 (十七)市地税局。指导各区税务部门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指导各区税务部门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八)市工商局。指导各区工商部门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深化落实登记注册制度便利改革措施,为农民工返乡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便利高效的工商登记服务。鼓励和支持爱心企业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十九)市统计局。指导各区统计部门将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纳入人口普查、抽样调查等有关调查范围,调查、了解农村“三留守人员”的基本状况、面临的主要困难及生存发展需求,建立信息动态管理机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二十)市法制局。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做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工作,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十一)市总工会。通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限珠海户籍农民工和子女在珠海就读的非珠海户籍农民工)、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 (二十二)市妇联。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亲子活动、心理疏导等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二十三)团市委。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利用“青春护航”“亲青家园”等团属阵地,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感受城市、自护教育、学习辅导、亲情陪伴、爱心捐赠等关爱服务。 (二十四)市残联。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农村留守残疾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二十五)市关工委。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视情况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单位执行并抄报市政府。重大事项经联席会议讨论后,按程序报批。 五、工作要求 市民政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部署,牵头抓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积极提出工作建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附件: 珠海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 附件 珠海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史明锋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罗新安 市民政局局长 王建军 市委政法委专委 龚慧斌 市委农办副主任 曾靖球 市委网信办(舆情中心)主任 陈依兰 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赵文华 市教育局副局长 李国庆 市公安局副局长 吴 振 市司法局副调研员 陈 刚 市财政局副局长 吴少强 市人社局副局长 朱存文 市住规建局调研员 李 洪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副局长 刘 铁 市文体旅游局副局长 陈耀平 市卫计局副局长 饶文军 市工商局副局长 华吉波 市统计局副局长 邓胜利 市法制局副局长 李国华 市地税局副调研员 刘 泉 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叶祖怀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育波 市总工会副主席 胡约雅 市妇联调研员 王子程 团市委副书记 邱华松 市残联副理事长 李 清 市关工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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