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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大镜山水库、广昌水闸、洪湾水闸、中珠联围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公告(珠府〔202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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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2020〕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水运管〔2019〕7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划定大镜山水库、广昌水闸、洪湾水闸、中珠联围管理与保护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大镜山水库、广昌水闸、洪湾水闸、中珠联围管理与保护范围按以下指标划界: (一)大镜山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1.大镜山水库管理范围 工程区:大镜山水库属于重要中型水库,下游坝脚线外延220m;大坝左右两端外延250m;溢洪道由两侧轮廓线外延50m(起于大坝左端,止于市水资源中心西侧桥处);消力池下游边线往下150m;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外延50m;未变更权属的水库下游土地使用证用地范围。 库区:上游土地使用证用地范围(1985国家高程基准24.158米等高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2.大镜山水库保护范围 工程区:工程区保护范围以管理范围线为界,下游侧外延300m,两侧外延200m。 库区:上游土地使用证用地范围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 (二)广昌水闸管理与保护范围 1.广昌水闸管理范围 水闸主体建筑物外轮廓线上、下游各延伸100m,水闸两侧各延伸50m,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 2.广昌水闸保护范围 水闸主体建筑物管理范围外边线外延200m,其他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外边线外延50m。 (三)洪湾水闸管理与保护范围 1.洪湾水闸管理范围 水闸主体建筑物外轮廓线上、下游各延伸100m,水闸两侧各延伸50m,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 2.洪湾水闸保护范围 水闸主体建筑物管理范围外边线外延200m,其他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外边线外延50m。 (四)中珠联围管理与保护范围 1.中珠联围管理范围 中珠联围新围仔至珠海大桥东侧段(桩号0+000~2+800)管理范围为基准线(堤身结构外边界线)外延30m,及其穿堤建筑物管理范围的外包络线。 2.中珠联围保护范围 堤防管理范围外边线外延200m,及其穿堤建筑物保护范围。 二、水利工程管理要求 (一)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围库造地; 3.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4.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5.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6.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7.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8.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9.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二)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特此公告。 附件:1.大镜山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图 2.广昌水闸管理与保护范围图 3.洪湾水闸管理与保护范围图 4.中珠联围管理与保护范围图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6日附件1:大镜山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图附件2:广昌水闸管理与保护范围图附件3:洪湾水闸管理与保护范围图附件4:中珠联围管理与保护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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