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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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8月4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十六届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吴晓晖2022年8月10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根据工作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8年5月18日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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