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珠府办函〔202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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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办函〔2020〕147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75号),市司法局根据各单位报送的行政裁决事项,对照法律法规和已发布的《广东省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第一批)》,梳理形成了《珠海市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第一批)》(见附件),共计八类事项可申请行政裁决,主要涉及土地、交通运输、政府采购等领域。现予以印发。 附件:珠海市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第一批)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2日珠海市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第一批)序号行政裁决事项名称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实施主体行使层级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第七十九条;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0号)第六条。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级2企业名称争议处理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区(县)级3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裁决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条)第四十一条;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七十四条。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市、区(县)级4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第四十七条。珠海市水务局市、区(县)级序号行政裁决事项名称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实施主体行使层级5土地权属争议调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第四条、第五条;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二条;4、《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市、区(县)、乡镇级6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0号])第四条、第五条;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市、区(县)、乡镇级7矿区范围争议裁决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市、区(县)级8政府采购投诉处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六条;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五条。珠海市财政局市、区(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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