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韶府发函〔20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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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5〕23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如下: 从2025年3月1日起,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4元\/小时。请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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