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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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对属于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市政府可以指令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第三条 市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咨询专家库。在未建立专家库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咨询有关专家的,由承办单位提出。第四条 咨询论证采取以下方式:(一)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二)书面形式。第五条 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二)确定咨询的专家组成员;(三)向专家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资料;(四)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或通过书面形式,听取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五)根据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第六条 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决策的必要性;(二)决策的可行性;(三)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四)决策的执行条件;(五)决策对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影响;(六)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第七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一)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不得丢失、外传参与重大决策事项资料;(三)接受市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四)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制定符合各自实际的规章制度,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执行。第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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