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印发《阳江市城区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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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府〔201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城区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阳江市城区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车辆清洗服务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单位和个人在我市城区、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等建成区内开办洗车场,从事车辆清洗行为的监督管理。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内开办洗车场的,由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相关管理部门按本暂行规定实施。 本规定所称的洗车场,是指为车辆提供清洗保洁服务的洗车站、场、点。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摩托车、小汽车、客车、货车等机动车辆。第三条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城区洗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洗车场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拟定该行业政策和行业的发展规划;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市城区洗车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负责对乱搭建、改变场地使用功能开办洗车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对洗车场占用城市道路经营、损坏市政设施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负责对洗车场污水横流、乱吊挂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环保、水务、交通、工商、公安、住建、物价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规定。第四条 洗车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由住建部门会同城管、环保、交通等部门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设置。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需申请设立洗车场的,由城管部门牵头组织住建、工商、交通、环保、水务等相关管理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核准其开设是否符合基本条件后,由相关许可部门依法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需变更、扩大洗车场业务的,按照相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办理。第六条 洗车场设立按如下程序办理。洗车场开办者在建设前向城管部门递交设立申请。城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住建、工商、交通、环保、水务等部门对开办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环保部门核发环境影响评估审批文件、住建部门核发建设相关许可证。洗车场建设竣工后,开办者向城管部门提交建设完成报告。城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住建、工商、交通、环保、水务等部门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并依法核发相关许可证件后,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 市区内开设的洗车场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不得设置在交通要道口及转弯处; (二)在室内经营; (三)冲洗设备齐备; (四)新建的具备100㎡(原有的不低于70㎡)以上的冲洗、擦车场地(办公、堆放杂物等场地除外); (五)具备4.5m×1.5 m×1.5 m以上的沉沙池和三级污水处理系统;(六)经营场地、门面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第八条 洗车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占用城市道路洗车作业;(二)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三)晾晒、吊挂有碍市容、影响城市观瞻的物品;(四)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五)损坏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六)洗车水外泄沾污路面。第九条 洗车场应按规定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并定期对其清污。第十条 洗车废水必须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未经污水排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擅自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放洗车废水。 第十一条 依法开办的洗车场,应按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营业服务。严禁拦车强制清洗或采取其他不合法手段强制车辆清洗。第十二条 洗车场应在场内标明服务举报电话城管热线12319,场内指示标志要醒目、齐全,洗车工具和设施应摆放整齐。洗车作业要文明、卫生、有序。第十三条 城管、公安、环保、水务、工商、交通、住建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洗车场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建立城管部门牵头的联合执法机制,定期组织对洗车场进行综合执法检查。对洗车场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应的职责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洗车场的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洗车场建设和车辆清洗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投入运营的洗车场,由城管部门组织联合执法进行清理整顿,按以下办法处理:(一)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环保、水务、交通、工商、住建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且不符合城市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建场条件而开办的洗车场,不能补办相关许可手续的,由城管部门会同住建、公安、交通、环保、工商、水务等有关部门依法取缔。(二)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环保、水务、交通、工商、住建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但符合城市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建场条件的洗车场,可以补办相关许可手续的,由城管部门会同住建、公安、交通、环保、工商、水务等有关部门规定时间,限期补办有关许可手续。(三)经批准开办但不符合建场条件、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管理混乱的洗车场,由城管部门组织相应的部门依法责令业主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城管部门会同住建、公安、交通、环保、工商、水务等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第十六条 本规定暂行期限三年,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洗车场△ 管理 通知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阳江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中央、省驻阳江各单位。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科 2011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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