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金融业的意见的通知(阳府〔2014〕25号)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发展金融业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六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4日 关于加快发展金融业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金融服务业发展,积极吸引金融机构落户阳江,优化金融产业结构,完善金融产业发展环境,全面提高我市金融服务业综合竞争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金融业对全市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不断提升。到2015年,力争全市金融业增加值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和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到全省中上水平。 (二)资本市场融资规模进一步扩大。到2015年,力争全市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总量的比重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三)金融服务体系更加完善。近期内引进1至2家股份制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或外资银行在我市开设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到2015年,初步形成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和多样化金融服务体系,金融开放合作水平进一步提升,金融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经济与金融协调发展原则。加强经济金融的互动与融合,努力提升金融业层次,在积极支持地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做强做大金融产业。 (二)坚持市场化原则。立足阳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正确处理政府主导与企业主体关系,发挥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持续推进金融改革开放,改进金融服务,不断提升金融业发展水平。 (三)坚持创新与风险防范并重原则。正确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大力鼓励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金融监管创新,积极维护金融稳定安全,保持金融业稳健和可持续发展。 三、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 (一)对在我市新设立相关金融机构的奖励。设立银行、保险业总部机构奖励400万元;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地(市)级分行以及在阳江注册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市级金融机构奖励50万元;单独设立并直属地区总部管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行奖励20万元;设立村镇银行奖励20万元;设立保险业地(市)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奖励10万元;设立证券、期货、信托、投资基金、金融租赁等其它类金融机构奖励5万元。新落户我市的相关金融机构自经营年度起政府以企业三年内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二)帮助新设立的相关金融机构解决办公用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落户本市,其办公选址由市金融局负责协调落实,在本市内购买办公场所的,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资金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银行业金融机构市级分支机构在本市内购买办公场所的,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资金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对自建办公场所的,在用地价格上依法给予优惠。对租赁写字楼作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市政府公布的当路段房屋租金指导价给予办公场所租赁费50%的补贴,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改变用途。 (三)对引荐相关金融机构在我市落户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对引荐外来金融机构到我市落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行奖励。引荐金融机构总部,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引荐银行业金融机构地(市)级分行以及在阳江注册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市级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引荐银行业金融机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申请奖励程序按《阳江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新设立金融机构在挂牌营业后由我市辖区内受益财政从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或补贴;在我市没有产生税收的,由我市辖区内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或补贴。 四、支持金融机构参与我市地方经济建设 (一)鼓励金融机构扩大贷款投放。对当年贷款投放额占全市金融机构贷款投放总额30%以上的、对当年支持农业生产贷款投放量列全市金融机构第一位的金融机构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贷款支持我市小微企业,年末新增余额超过3亿元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增加2亿元,奖励增加5万元;对为我市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年末新增余额1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增加1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新兴产业企业发展。对贷款支持市属镍合金、游艇制造、新型建材、海洋装备、电力能源等新兴产业企业以及市直、县(市、区)直农业龙头企业,年末新增余额超1亿元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增加5万元;对为我市新兴产业企业以及市直、县(市、区)直农业龙头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年末新增余额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增加5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五、大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一)全面推进企业和个人信用建设。积极推进金融行业信用建设,抓紧建设和完善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托人民银行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一步整合工商、税务、质监、法院、公安、环保、电信和信息中心等部门拥有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建设与全省联通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汇集、建档、交换与共享。 (二)政府设立金融业专项风险补偿基金。设立市政府金融业风险专项补偿基金,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通过采取风险补偿金、资本金投入等扶持方式,专门用于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增强担保能力,优化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每年安排我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贷款给予风险补偿。 (三)健全金融法治环境。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金融秩序。加大制裁各种逃废债行为力度,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用人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联动作用,加大对不守信企业和个人的制裁力度,提高其失信成本,逐步规范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 六、积极实施金融人才战略 (一)鼓励金融高端人才来我市发展。对引进的熟悉国际金融市场、精通金融衍生工具的金融创新技术的高级人才以及金融高级管理人员,由市金融局负责协调、协助解决其配偶就业及子女就学等问题。 (二)建立金融人才培养长效机制。鼓励支持市内职业院校开设金融学科和金融类专业,以培养专业金融人才,增加人才供给量,满足我市金融业发展需求。重视对现有金融从业人员的再培训,积极创造条件,引进境内外金融专业培训机构或与优秀金融专业院校开展合作办学。 (三)为高端金融人才提供科研支持。金融机构需要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或建立博士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市人社部门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 七、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协调 (一)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政府与有关金融监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密切部门、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联系,妥善处理经济运行中与金融业相关的问题。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金融重大事项报告、金融稳定工作评估等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系统廉政建设,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协调、维权、宣传和服务职能,促进金融各行业协会工作向专业化、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二)加快建立金融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评价制度。制定相应的评价指标,综合评价金融各机构对支持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贡献,对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运用财政杠杆给予支持,并通报表扬和奖励。 (三)加大金融宣传和招商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与境内外金融界的沟通,加深与国内外知名金融机构的联系,争取引入影响力大的国际金融机构,增强我市金融业的影响力和辐射力。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5年。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