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6年阳江市各县(市、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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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2016年阳江市各县(市、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从2016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执行《2016年阳江市各县(市、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见附件)。二、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各县(市、区)落实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确保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2015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并严格执行自2016年1月起对标准未达标的月份按更新至2016年4月30日的农村特困人员名册予以补发供养资金,其中2016年2月、3月和4月份新纳入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从纳入救助供养的当月起予以补发。三、各县(市、区)落实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市民政局。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日 2016年阳江市各县(市、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单位:元\/人年、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适用地方集中供养分散供养年标准月标准年标准月标准81606808160680江城区80406708040670阳东区72006007200600阳春市76206357620635阳西县79206607920660海陵试验区75606307560630阳江高新区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阳府规〔201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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