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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阳府函〔2017〕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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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阳江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计生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1日 阳江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2.2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3 县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 2.4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应急处置 3.1.1 信息报告 3.1.2 响应启动 3.1.3 现场处置 3.1.4 处置措施 3.1.5 社会动员 3.1.6 区域交流 3.1.7 应急终止 3.2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机构保障 4.5 交通保障 4.6 平台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 7.1 特别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Ⅰ级) 7.2 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Ⅱ级) 7.3 较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Ⅲ级) 7.4 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Ⅳ级)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提高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突发事件(不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同)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能力,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救治伤病员,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阳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阳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加强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坚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3)依靠科技,科学处置。坚持依靠科技,全面提高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提高应急装备和应急技术水平;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提高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科学化水平。 (4)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确保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5)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做好人、财、物、技术等各项准备;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培训和实战演练,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2 组织体系 2.1 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时,市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在市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部署下开展工作。 组长:市卫生计生局局长。 副组长:突发事件牵头处置单位分管负责同志,阳江军分区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旅游外侨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台办、市气象局、阳江军分区、阳江武警支队、阳江海关、阳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阳江海事局、广东移动阳江分公司、中国电信阳江分公司、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工作。 (2)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根据需要将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管理、调运储备药品,保证供应及时。 (4)市科技局:负责制订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应急防治、检测技术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5)市公安局:负责及时通报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根据需要,采取措施保护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及有关设施、人员;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车辆优先进入事件现场,确保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6)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及时通报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 (7)市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指导做好自然灾害导致的伤病人员救助。 (8)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必要经费,并监督相关经费的使用情况。 (9)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落实参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和伤亡抚恤政策。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的道路、水路紧急运输。 (11)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必要时赶赴现场救援;指导和协助当地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监督管理并及时提供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须的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应急物资。汇总、上报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情况。 (12)市旅游外侨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行业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旅行社开展有关疾病预防、医疗急救知识宣传;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涉外及港澳地区人员事务。 (13)市民族宗教局:负责指导、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中涉及少数民族、宗教人员的事务。 (14)市台办:负责指导、协调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中涉及台湾地区人员的事务。 (15)市气象局:负责做好事发地天气实况的监测和通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气象资料、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 (16)阳江军分区:负责协调军队有关部门,组织救援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7)阳江武警支队:负责协调武警部队有关部门,组织救援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8)阳江海关:负责为紧急进口的特殊药品、试剂、器材提供通关保障。 (19)阳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建立紧急进口的特殊药品、试剂、器材、伤员转运快速通道。 (20)阳江海事局:对运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的船舶优先办理进出港手续。 (21)广东移动阳江分公司、中国电信阳江分公司:负责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22)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专业志愿者队伍参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募集、接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 2.2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计生局分管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领导小组决定和部署,指挥、协调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各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制订医疗卫生救援方案;汇总、上报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办理市领导小组文件,起草相关简报及组织发布应急救援信息;承担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县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市领导小组设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 2.4 专家组 市卫生计生局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应急处置 3.1.1 信息报告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发生突发事件通报后,要立即组织专家组对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紧急医疗救援单位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群死群伤报告后,要迅速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医疗救治情况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3.1.2 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事件的响应级别,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国家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家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县领导小组按国家领导小组和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的命令开展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给同级人民政府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由省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县领导小组按省领导小组的命令,开展相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给同级人民政府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市领导小组立即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事件影响、人员伤亡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提议,由市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领导小组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请省卫生计生委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指导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各县(市、区)领导小组立即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事件影响、人员伤亡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县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提议,由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必要时,市卫生计生局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指导县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1.3 现场处置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1.4 处置措施 (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根据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色、黄色、红色、黑色标示轻伤、重伤、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分类标志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便于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2)转送伤员 当现场处于危险环境或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转送伤病员。 (3)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防病工作的需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流行病学、卫生学调查研究和评价、采样、卫生执法监督,以及相关信息收集、统计等工作,进行科学总结和深入研究,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3.1.5 社会动员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帮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1.6 区域交流 市卫生计生局加强与省内各地级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交流。 3.1.7 应急终止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伤病员得到有效救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2 信息发布 各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4.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经费、医疗救治费用等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 各类保险机构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保的伤亡人员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4.3 物资保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4.4 机构保障 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建设覆盖全市、布局合理、管理完善、反应迅速、救治有效的医疗体系和急救网络。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依托专业防治机构或综合医疗机构建立完善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专业医疗机构,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中毒、核辐射应急救治专业科室。 4.5 交通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救护车辆、交通工具。 公安、交通运输、海关、检验检疫等有关单位,要保证医疗卫生、红十字会救援人员、伤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畅通。紧急情况下,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6 平台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信息统计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大型医疗设备、医疗救治能力等卫生资源数据库,与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系统整合,建立健全统一的省、市、县、镇医疗卫生信息传输系统、信息交换平台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在医疗机构、急救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实现医疗机构、急救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媒体、文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加大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5.3 责任与奖惩 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是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根据需要可调用的相关机构等。 6.2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 6.3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 7.1 特别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跨省(区)、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7.2 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7.3 较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7.4 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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