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校车服务方案》的通知(阳府函〔2017〕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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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校车服务方案》已经市政府七届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日 阳江市校车服务方案 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第617号令,以下简称《校车条例》)和《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1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08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职权明确的校车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校车条例》和《实施办法》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宗旨,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财政补贴”的原则,加强对校车运营的管理,切实提高校车安全保障水平,确保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二、工作目标 从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入手,逐步建立起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运营有序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逐步解决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全力保障学生安全。 三、工作原则 (一)以县(市、区)为主。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二)因地制宜。各县(市、区)要认真排查摸底,准确掌握需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 (三)多措并举。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发展公共交通方便入学”“保障接受义务教育学生获得校车服务”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综合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 四、运营模式 (一)运营原则 1. 市区、县城及镇周边中小学生可选择乘坐公交车、家长用合格机动车接送、步行(低年级学生由家长护送)上下学。 2. 入园幼儿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国家专用校车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并且要严格遵守《校车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 3.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可纳入校车接送范围,但也应当尽量就读寄宿制学校,以减少上下学交通风险。 4. 高中学生不纳入校车接送对象。 (二)运营模式 在遵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各县(市、区)从实际出发,选定主要校车运营模式: 1. 公司化模式。包括两种形式:(1)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城市公交和专业运营公司提供校车服务。(2)通过成立专业校车运营单位或者政府购买校车服务等方式提供校车服务。 2. 学校幼儿园自备车模式。由学校幼儿园自行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条件的客运车辆,按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物价部门指导核定学生每学期交纳的乘车费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五、校车管理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校车运营的管理,成立阳江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教育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部门职责 按照《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阳江市校车安全管理各有关部门职责的通知》(阳府办函〔2013〕88号)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的校车运营进行管理、监督、协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配合做好辖区内县、镇、村公路的隐患排查与建设、维护。 (三)校车配备、检验及行驶 1. 校车应统一在车辆两侧粘贴校车标牌,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随车照管人及其联系电话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2. 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携带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3. 校车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4. 应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的线路行走,在规定的停靠站点停靠,严禁超员、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四)校车监控 1.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进行实时监管。 2. 为了加强对校车实施全程实时统一监控管理,由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装实时监控系统,发现校车有超员、超速等违法违规现象即时由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和处罚,并通报同级教育部门。鼓励同级教育部门同时安装校车监控系统,对校车实施全程实时统一监控的双重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校车安全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属地化管理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切实组织实施好本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订校车服务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属地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制定包括交通现状、服务学生人数、工作原则目标、校车运营模式、保障措施、实施步骤等内容的校车服务方案,并统一按要求报省、市备案。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校车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协调机制。要认真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会议议定的事项,切实履行各项职责。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积极筹措经费。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校车服务财政资助制度,落实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分担的政策。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校车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要建立校车违章、违规的举报、通报制度,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强化社会监督。 (六)加强宣传教育。一是各地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广泛开展校车安全工作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校车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营造校车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二是各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三是学校应当对教职工、学生、幼儿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四是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消防、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配合学校对乘坐校车的学生及幼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理演练。五是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校车管理台账资料,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等应当有书面记录。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阳府规〔201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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