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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阳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阳府〔2012〕72号)第六十八条的通知(阳府函〔2017〕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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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阳府〔2012〕72号)属于我市依法行政配套制度,目前仍然适用,现决定予以保留,并删除该文第六十八条“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的内容。 特此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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