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府办函〔2018〕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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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阳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6日 阳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8〕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推进污染源总量管理提供支撑。准确分析当前我市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形势,为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阳江建设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阳江市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 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市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 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 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 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 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 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3. 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5. 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 普查的污染物等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省有关技术文件实施。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 1.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按照国家和省级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核算方法的基础上,结合阳江的实际情况,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着力提高工作效率。 2.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3.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在普查员指导下如实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并对所填数据真实性负责。 (二)农业污染源。以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等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1.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 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 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 5. 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其中,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结合我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验,充分利用市场监管、税务、电力、环保、住建、综合行政执法、水利、经信和质监等部门及经济、农业、人口普查和各类相关专项调查数据,开展清查建库、全面普查。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在国家统一下发的各类污染源信息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实施 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普查试点、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开展前期准备,按国家部署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 前期准备: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订普查方案,落实经费渠道,开展普查动员、宣传,充分利用高校、环保咨询机构和社会组织积极招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并组织培训。 2. 清查建库:在国家下发的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库的基础上,利用各有关职能部门、各类普查和相关专项调查基础数据,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并按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并分解落实到具体负责单位及普查员。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排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3. 普查试点:配合国家和省完善普查制度、技术规范和信息系统。 4. 全面普查:积极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全流程参与普查工作,全面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重点做好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数据库建立和维护等工作。 5. 总结发布及应用: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并结合阳江污染现状和环境管理要求,积极开展普查数据成果应用,研究区域、流域总量控制等课题,促进普查数据在环境承载力、生态环境资源负债研究中的应用。 (四)普查培训。在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县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以及各地级以上市普查培训师资培训的基础上。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余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 (五)宣传动员。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五、组织机构及分工 (一)组织机构 阳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具体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根据普查工作进度,及时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市普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普查方案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普查工作动员、宣传、培训,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普查,做好普查数据审核、汇总、核查和维护,总结发布普查成果,拓展相关研究、应用开发以及表彰等工作。污染源普查工作建立联络制度,协调、督促、推进各地各部门普查相关工作。适时抽调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骨干人员,开展集中办公。 各县(市、区)设立县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县级普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各地普查方案,组织普查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做好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和校核,总结发布普查成果以及表彰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应落实相应机构,明确责任人,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辖区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二)部门职责分工 普查工作由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加强部门间分工协作,共同开展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的编制和审议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导和督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普查和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市本级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指导各地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配合做好全市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提供各加油站相关数据,协助提供油品质量相关数据,负责配合做好全市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地方公安部门向普查机构提供人口相关数据、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生活源、机动车污染普查相关工作,负责提供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与港口码头污染源相关信息、数据。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指导地方地税部门向普查机构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矿山企业基础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住房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负责提供城镇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有关信息和数据,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普查,负责提供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有关信息和数据、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有关信息和数据。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垃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收集管网基础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水务局:负责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普查信息和监测工作,提供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指导地方水利部门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全市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提供各医疗单位污染相关数据。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牵头会同市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工作方案和质控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和有关技术规定,指导普查工作试点和组织普查业务培训,汇总、分析全市普查数据,组织普查工作验收和结果发布。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人口、能源、主要产品等相关统计数据。 市林业局:负责提供全市林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质监局:负责提供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阳江军分区:负责组织实施军分区有关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阳江海事局:负责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阳江供电局:负责协调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用电单位相关信息。 市水务集团: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用水单位用水相关信息。 六、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保障。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的主要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各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市普查工作办公室日常运行保障,购置相关设备,印刷普查相关资料;开展普查组织动员、宣传、培训与指导;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全市数据汇总、校核、加工,建档、检查验收、总结、成果应用等。 七、普查质量管理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全市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全市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监督实施。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做好对委托普查任务执行情况的跟踪,及时了解掌握实施进度,督促第三方机构严格履行普查委托合同,按时完成任务并对成果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质量和效果。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分阶段明确质量控制内容和主体,开展全员和全过程普查质量控制,通过与其他相关普查数据和各职能部门现有业务数据比对、多法审核数据、鼓励信息公开和第三方参与等方式,进一步强化普查质量。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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