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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规定的通知(阳府〔201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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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规定》业经市政府七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9日 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府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府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处理本规定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 按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市政府以下重大决策在出台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或者报上级有关单位审批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二)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决策的年度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 (三)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四)市人民政府认为重大决策出台前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五)其他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实行年度报告清单制度。 市府办公室根据起草《市政府工作报告》所涉及的重大决策事项,同步拟订下一年度年度报告清单建议项目。 市府办公室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年度报告清单建议项目进行研究协调,形成年度报告清单建议稿,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拟报告重大决策事项,制定年度报告清单,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六条 对年度报告清单事项需要调整的,或者未被列入年度报告清单事项需要增加的,参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因突发事件处置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经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后,《年度报告清单》内的重大决策事项经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后可以暂不报告,但应当事后报备。 第八条 对年度报告清单事项,除履行重大决策相关法定程序外,决策承办单位还应当对拟报告事项的报告文本稿深入调研论证、沟通协调,并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完善相关材料,经集体审议后按程序报送市府办公室办理。 第九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事项应当在集体讨论决定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政府重大决策报告事项,应当以政府议案、建议书等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讨论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事项时,决策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并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应当包括: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 (三)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等相关材料,以及应当提交的调研报告、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四)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配合市人大常委会为做好听取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所组织的相关视察、调研和论证等工作。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决策事项提出意见建议的,市政府应当及时批转相关单位研究处理。相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清单外的重大决策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阳府〔2017〕91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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