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阳江市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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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整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2018〕2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划定我市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铲车、开槽机、打桩机、混凝土输送泵、拖拉机(不含运输型拖拉机)、收割机、插秧机、耕整地机械、灌溉机械、植保机械、叉车、起重机、装卸搬运机械、牵引车等。 二、划定区域:将市区建成区及其周边区域划定为第一阶段禁止使用国Ⅲ以下(不含国Ⅲ)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东至西部沿海高速与阳茂高速连接段,南至那龙河及雅白线,西至中洲大道,北至G15阳茂高速(具体区域见附图)。 三、禁用标准:发动机在出厂设计时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上述区域使用。 四、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附件:阳江市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阳江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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