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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阳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及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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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阳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的相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阳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及淹没区涉及阳春市八甲镇高屋村和鹅凰嶂自然保护区,范围包括:枢纽工程占地区、上水库正常蓄水位773.7米以下范围及下水库正常蓄水位103.7米加安全超高及相应的回水淹没区以下范围,具体详见《阳江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用地范围图》。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阳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外,原则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直接有关的、确需建设的项目,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阳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及淹没区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开发土地和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多年生长的经济作物和林木。违反上述规定的,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工作调动、新生儿、复转军人、婚嫁人口、大中专学校毕业未被录用人员和“两劳”回籍人员等人员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人口。违反规定迁入的,一律不按移民对待,搬迁时不予补偿。 四、工程占地区、水库淹没影响区和规划移民安置区涉及的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环境。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干部群众顾全大局,确保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告规定,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阳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竣工之日止。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8日 附件:阳江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用地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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