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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三防应急抢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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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三防应急抢险工程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三年九月十五日珠海市三防应急抢险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责任,规范抢险行为,加强程序管理,进一步完善三防应急抢险机制,提高珠海市三防突发事件的准确、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控制险情和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珠府常字〔2003〕12号)精神、结合珠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三防指挥部是三防应急抢险工作的主管机构。三防办负责具体管理三防应急抢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三防应急抢险工程资金的管理和审核。监察、审计部门根据职责对三防应急抢险工程进行监督和事后审计。 第三条三防应急抢险工程因具有突发性、危险性、应急性等特点,可不采取招投标方式,由三防抢险预案选定的专业抢险队伍进行工程施工。 第四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三防应急抢险工程资金。第二章 应急、抢险范围及确定程序 第五条 应急抢险工程的范围分如下三类: (一)自然灾害造成的水利工程险情。 (二)灾害来临前发现工程有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迅速处理的隐患。 (三)不可预见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确定程序: (一)专家现场勘查分析后出具险情鉴定的技术性意见。 (二)市三防办向市三防指挥部提交险情报告。 (三)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签署确认。第三章 应急抢险工程的管理 第七条应急抢险工程的组织管理模式:在市三防指挥部的指导下,以区政府、有关镇政府和水务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组成的现场抢险指挥部全面负责抢险工程的指挥、调度、临时抢险方案的决策、专业抢险施工队伍的选定和现场施工管理。抢险施工以专业抢险施工队伍为主,当地干部群众队伍为辅,必要时经批准请求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的支持。 第八条应急抢险工程由临时抢险工程和恢复工程两部分组成。根据实际情况,由专家组提出技术性意见,经市三防办报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签署确认后,临时抢险工程、恢复工程可合二为一。 根据实际情况,恢复工程的实施可按应急抢险确认程序或正常基建程序办理。 第九条 恢复工程必须执行项目法人制、施工监理制、质量监督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条 市三防办负责常设专业抢险施工队伍的选定和管理。第四章 三房抢险工程专家库的管理和应急抢险方案的确定 第十一条 市三防办负责三防抢险工程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专家库下设香洲、金湾、斗门专家组,按照分片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专家组负责对险情鉴定提出技术性意见,负责拟定临时抢险工程方案。 第十三条 应急抢险工程方案包含两个部分: (一)临时抢险工程方案。 (二)恢复工程方案。 第十四条 工程应急抢险方案的编制及批准: (一)临时抢险方案由专家经现场勘查后提出,经现场抢险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二)恢复方案必须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按照水利基建项目设计审批分级管理的办法,经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三)应急抢险工程的预算按《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施工招标标底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编制执行。抢险工程材料价格根据当地市场原材料、劳动力和运输施工机械价格和当时实际原材料运卸方式综合确定。第五章 应急抢险工程的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市、区年度投资计划中必须安排一定额度的防灾预备资金,用于当年三防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三防应急抢险资金来源: (一)当年市、区年度计划安排的防灾预备资金和上年结转的防灾预备资金。 (二)市、区其他可支出的水利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三防应急抢险工程项目资金的支出: (一)市属建设、管理工程的三防应急抢险工程项目结算的全部费用由市负担。 (二)区属建设、管理工程:三防应急抢险工程项目恢复工程结算费用,区财政负担70%,市财政负责30%;临时抢险工程结算费用,区财政负担30%,市财政负担70%。 (三)未列入三防应急抢险工程项目的恢复工程支出,按市财政水利、排洪基建支出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三防应急抢险工程资金的支付和结算按照水利基建财务管理办法执行。第六章 应急抢险工程的审计 第十九条 市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各项应急抢险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应急抢险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应急抢险工程的确认情况。 (二)应急抢险工程方案和预算编制、执行情况。 (三)应急抢险工程有关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四)应急抢险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 (五)应急抢险工程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六)应急抢险工程项目成本及财务核算情况。 (七)应急抢险工程结算、决算情况。 (八)应急抢险工程项目效益情况。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应急抢险工程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向三防指挥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特别紧急情况下,为不延误抢险时机,在正式确认应急抢险性质之前,当地政府可事先采取临时抢险措施,控制险情的发展。在险情正式确认后,直接费用纳入抢险工程预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三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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