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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见义勇为人员荣誉称号评定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珠府〔2003〕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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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见义勇为人员荣誉称号评定和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四日珠海市见义勇为人员荣誉称号评定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弘扬正气,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珠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是指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解危救难的人员。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适用本办法。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见义勇为人员,也适用本办法。人民警察、武装警察、现役军人和其他公职安全保卫人员,在非执行公务时的见义勇为行为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市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负责办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的具体事项。 第五条对符合《珠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个人,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解危救难行动中光荣牺牲或功绩卓著的,有特殊贡献的,由市人民政府奖励人民币3万元至5万元,或者同时授予“珠海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 (二)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解危救难行动中做出功绩、有贡献的,由市人民政府奖励人民币1千元至1万元不等,并同时通报表彰。 第六条对符合《珠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七条规定,属于3人以上有组织的集体,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解危救难行动中团结协作,英勇顽强,做出贡献,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由市人民政府奖励人民币1万元至2万元不等,并同时通报表彰。 第七条对见义勇为被中央、省级国家机关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被中央国家机关授予荣誉称号或被评为烈士的,由市人民政府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二)被省级国家机关授予荣誉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奖励人民币5万元。 对见义勇为公民发放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申请见义勇为奖励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凡申请见义勇为奖金的,其所在单位、街道、见义勇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或与见义勇为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及时向见义勇为发生地公安分局提出建议,公安分局调查确认,填写市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印制的《奖励人员申请表》,并附奖励对象的详细事迹材料,伤亡者的医院或法医证明材料,经其主管领导审核后,提出意见,呈报市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见义勇为人员或家属也可以直接向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提出给予奖励的申请。 公安分局调查确认的意见,应书面通知建议人或见义勇为人员本人。 (二)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见义勇为奖励申请,应及时调查、审核,并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贡献、影响和奖励条件等提出奖励意见,报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 (三)奖励审批权限。发放奖金,必须经过申请和评定程序。一次性发放1万元(含1万元)以下,由市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批;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由市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副主任审批;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由市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批;超过3万元或者同时授予荣誉称号,由市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出决定。 (四)需要报中央国家机关、省级国家机关授予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见义勇为事迹材料的初审并提出意见,由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并上报。 第九条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荣誉证书、奖章、牌匾和奖金,由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制作或提供,由市人民政府发放。 第十条 用于表彰、奖励、慰问见义勇为人员的资金由市财政从治安专项资金中划拨。 第十一条根据《珠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和家属的保障,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负有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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