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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工作预案的通知(珠府〔2003〕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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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珠海市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工作预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城市生活必需品和应急物资的有效供应,防止和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指的生活必需品为:粮食、食油、食盐、蔬菜、肉类、食糖、蛋品七大类商品。 第三条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一)本预案由市生活必需品协调领导小组根据市场供求形势,判断生活必需品供应紧急状态,提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二)生活必需品供应紧急状态: 1.异常情况。是指市场出现波动,流通渠道局部受到一定的阻拦。 2.紧急情况。是指市场发生集中批量购买,商品调运出现困难,商品流通遇到障碍,生活必需品供应紧张,价格上涨。 3.特急情况。是指市场出现严重波动,商品流通供应不足,生活必需品零售市场出现脱销现象。第二章 领导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建立市、区生活必需品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市、区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工作。小组下设生活必需品协调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经贸局。 第五条市生活必需品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工作,由主管经贸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副秘书长和市经贸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经贸局、市发展计划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新闻办、市食盐专卖局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市生活必需品协调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经贸局副局长兼任。 第六条生活必需品协调领导小组职责: (一)根据市场形势,判断生活必需品供应紧急状态,提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由市政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召开生活必需品协调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通报市场动态,商讨对策,提出政府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三)根据市场形势,判断紧急状态,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财政预提的应急预备费,以保证生活必需品的组织、调运、储备和实施应急措施所需的各项经费。 (四)由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情况,稳定民心和市场。 (五)做好全市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生活必需品协调办公室职责: (一)做好市场动态的监测工作,当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并及时向生活必需品协调小组报告。 (二)以我市现有总人口为基数,掌握全市生活必需品的需求和供应情况以及主要的销售渠道。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主要依靠市场手段,利用原有的流通渠道,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引导企业加强自采。当出现紧急状态时,应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市场投放方案,指导企业组织货源,引导零售商与生产基地对接,要求主营公司加大商品的储存和投放,保证供应渠道畅通。 (三)根据企业年销售额的大小,认定10家最大的经营生活必需品的商业企业作为对象,承担政府的应急储备任务,并逐年审核确认。 (四)草拟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工作所需资金方案。 (五)综合情况、草拟穴件,做好日常工作。 第八条应急状态下各部门的职责: (一)市经贸局:牵头协调骨干供应企业,组织安排零售网络,指导企业积极组织货源,制定紧急情况下市场投放方案和定额配售计划及其实施工作,保障市场供应,满足市场需求。做好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市发展计划局(粮食局):牵头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监管,做好储备粮调拨和供应计划;会同物价部门负责对粮情监测预测,收集全市及省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市政府和生活必需品协调领导小组提出预警意见。 (三)市财政局:落实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工作所需资金;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工作预案所需各项经费,对市本级财政范围内所需经费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各区财政范围内所需经费的拨付负责指导、监督。 (四)市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协助组织并做好应急救济物资的发放工作。 (五)市农业局:负责全市菜篮子工程工作,促进菜篮子检测监督和生产基地建设,统计农产品生产数量,组织生产,保障应急供应。 (六)市工商局:牵头加强对生活必需品市场的监管,严厉处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借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市场秩序。 (七)市物价局:加强物价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掌握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动态,制定和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维护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平稳。 (八)市公安局:严厉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不法分子,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生活必需品供应紧张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九)市卫生局:加强市场巡查,确保市场供应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 (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的生产检查,从源头上保证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十一)市交通局:组织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参加商品调运,并采取措施确保运输航线和道路畅通。 (十二)市新闻办:加强对电视、电台、报纸和社会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宣传政府的应急措施。 (十三)市食盐专卖局:掌握食盐市场动态,组织落实食盐的应急生产、运输和供应,实施珠海食盐平衡储备制度,保障食盐应急供应。做好食盐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违反食盐专营和查处盐业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稳定。第三章 配套措施 第九条建立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控报告制度,加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求监测。选择10个最大的经营生活必需品的商业企业作为监测对象,其中农产品批发市场2家、大型综合超市2家、社区超市4家、农贸市场2家。监测范围暂定为粮食、食油、食盐、蔬菜、肉类、食糖、蛋品七大类商品。监测指标为监测范围内具体品种的每日销售量、销售额、平均价格,与前一日和上月同日相比的情况,以及全市总需求量、总供给量(存量、当地生产量、外地采购量)。报送制度:每周一上午监测企业将上周情况及简要分析报告生活必需品协调办公室。遇有重大异常和紧急情况,随时进行报告。 第十条强化市场监测的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加快信息报送与采集频率,提高信息处理效率,确保市场信息和分析结果的准确、真实、可靠。全面提高市场信息管理水平,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反映市场运行规律,有效防止和应对市场异常波,提高政府在非常条件下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市场调控能力。 第十一条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实施应急行动的决定在预备费中安排,用于必需品市场的调控,以保证生活必需品的组织、调运和实施应急措施所需的各项资金。 第十二条建立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机制。选择10家最大的经营生活必需品的商业企业作为对象,由生活必需品协调办公室根据市场紧急状态的情况,确定需要储备的生活必需品(粮食除外)的品种和数量,由这10家商业企业承担政府的应急储备任务。10家商业企业的认定由生活必需品协调办公室根据企业年销售额的大小确定,并须逐年审核确认。企业由于承担政府应急和储备任务出现的增加费用,经审计部门审核,并报生活必需品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在预备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各区政府要建立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机制,负责本区域内的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工作。当出现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应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市场、稳定社会。同时,必须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和生活必需品协调办公室报告。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第四章 事后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第十六条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经审计部门审计,由财政部门按审计的支出及时结算。 第十七条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生活必需品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生活必需品协调领导小组要求实施生活必需品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生活必需品协调领导小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内不坚持岗位,玩忽职守的。 (五)对生活必需品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预案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其他重要商品的应急供应工作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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