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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外经贸局计划局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登记备案与审批合并办理的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0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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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外经贸局、市计划局《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立项和可行性探究报告实行登记备案与审批合并办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登记备案与审批合并办理的意见市人民政府: 为做好外商投资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登记备案与审批合并办理工作,现按照国家和省利用外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属于广东省《保留政府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内的项目,按照国务院令346号规定的程序由发展计划部门、经贸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其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 二、对《清单》以外的鼓励类和允许类、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登记备案(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委托市外经贸局和有审批权的经济功能区、工业园(区)(以下统称被委托单位)与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合并办理。 《清单》由发展计划部门定期向被委托单位提供。 三、登记备案的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项目单位填写《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提出登记备案申请。 (二)被委托单位收到项目单位提交的《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后,对委托登记备案范围内的项目予以登记备案,发放盖有登记备案部门印章的《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并及时将项目登记备案情况通报国土、规划、工商、房产、统计、建设、环保、海关等部门;对委托登记备案范围以外的项目,出具不予登记备案的意见,通知项目单位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三)《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作为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建设许可、环境保护、房管、工商登记等部门办理社会投资基建项目有关手续的依据。《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统一由市计划部门向省计划部门领取后,被委托单位再向市计划部门按批量领取。 (四)登记备案与合同、章程审批合并办理后,被委托单位应将同意办理登记备案的《广东省社会投资基建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和《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复印件抄送同级发展计划部门。 四、登记备案与合同、章程审批合并办理后,对外商投资项目办理有关手续涉及的其他问题,各有关部门应予协助解决。必要时,市外经贸部门可牵头召开项目审批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参加。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贯彻执行。市外经贸局、市计划局二00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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