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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深圳东部供水工程安全保护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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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东部供水工程是为了解决我市城乡急需用水,由市政府负责兴建和管理的大型境外引水工程。为切实做好东部供水工程的安全保护工作,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的供水、调蓄等功能,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工程安全保护问题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东部供水工程沿线的泵站、引水管道、隧洞、箱涵、水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光纤、阀井、输(配)水管网等供水工程设施。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东部供水工程依法设定的保护范围内,从事毁林开荒、破堤扒口、挖穴埋葬、建窑建房、垦殖放牧、取土、爆破、抽砂、炸鱼、毒鱼、电鱼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供水工程沿线调蓄水库内从事洗涤、游泳、行驶机动船、水上飞机、网箱养鱼、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危险废物以及其它污染水源的活动;禁止在水库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含国家规定一类污染物的生产项目。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移动、改变和破坏设定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界桩、界碑。禁止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供水管道上的排气阀。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供水管道上及工程沿线的水库内直接装泵抽水,供水工程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办法取水、用水,按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缴纳水费。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供水工程输水设施、设备,电力设施和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危害有关设施、设备、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七、水务、公安、城市管理、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及供水工程沿线各区、镇人民政府要共同做好东部供水工程的安全保护工作。 八、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02年8月12日起生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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