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等文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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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3〕62号),特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各区、各部门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保此次取消和承接事项落实到位。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事项,原实施机关应当立即停止实施,不得借故拖延,搞变相审批;对取消事项要制定后续管理措施并加强后续监管和服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各部门要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抓紧时间承接到位,并按照规范化要求尽快制定承接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对承接的各审批事项,各区、各部门要尽快制定事项审批实施办法报市编办审查后对外公布。 各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市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1日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等文件的意见 序号 名称 法律规定 原实施机关 贯彻意见 备注 1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市地税局 取消 同国务院《决定》第47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取消 2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区政府(文体旅游部门) 将该项审批中“变更”的内容取消 同国务院《决定》第53、54、55项,取消 3 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由市发展改革委承接 国务院《决定》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4 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由市发展改革委承接 国务院《决定》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5 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由市发展改革委承接 国务院《决定》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6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全面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体育总局 由区政府(文体旅游部门)承接 国务院《决定》下放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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