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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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6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8日 深圳市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点产业项目遴选行为,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遴选市级重点产业项目(不含总部项目)的行为。 第三条 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集约节约用地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下称遴选小组)。遴选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及相关产业工作的市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水务、法制部门及产业项目牵头部门、产业项目用地意向区位辖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的行政首长组成。遴选小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定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二)审议备案有异议的区级重点产业项目; (三)研究应报请遴选小组的其他事项。 遴选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承担遴选小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产业项目牵头部门是指受理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的市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产业项目牵头部门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金融类项目为市金融办; (二)高新科技类项目为市科技创新委; (三)先进制造和传统产业类工业项目为市经贸信息委; (四)文体旅游类项目为市文体旅游局; (五)交通运输及物流仓储类项目为市交通运输委; (六)项目拟选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为园区主管部门; (七)其他项目按其所属类别及市政府工作分工确定。 第六条 产业项目牵头部门会同用地意向区位辖区政府牵头拟定遴选方案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设置竞买资格条件,进行竞买资格审查等。 市规划国土部门核查意向用地单位在我市已有用地情况,并就项目可供选址区域、土地供应方式及供应条件等提出意见;市环保、水务部门就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排水管网配套等提出意见;市法制部门就遴选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用地意向区位辖区政府就可供选址区域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提出意见;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责提出意见。 第三章 市级重点产业项目申报与遴选 第七条 项目单位按照项目所属行业类别向产业项目牵头部门申请进行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产业项目牵头部门受理资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并同步征求用地意向区位辖区政府的意见。 申请所需的相关材料清单及内容由产业项目牵头部门自行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审查未通过的,产业项目牵头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审查通过的,产业项目牵头部门会同用地意向区位辖区政府拟定遴选方案草案,按职责分工征求遴选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各成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遴选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及意向用地单位; (二)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和初步建设规模等论证材料; (三)产业准入条件,包含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以及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要求等; (四)用地规模、用地功能、建设规模及土地供应方式、期限、权利限制等;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产业项目牵头部门根据各单位意见对遴选方案进行完善,拟定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设置竞买资格条件,一并报遴选小组办公室。遴选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遴选小组审定。 第十条 经遴选小组审定为市级重点产业项目的,产业项目牵头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审定的遴选方案在深圳特区报等媒体以及深圳政府在线等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产业项目牵头部门对公示期间的反馈意见进行收集处理,如有重大变更应按程序报遴选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遴选方案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应当作为设置竞买资格条件及进行竞买资格审查的依据。 产业项目牵头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经妥善处理的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连同竞买资格条件一并转土地供应部门组织土地供应,并在建设用地供应公告期内,对市级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竞买申请人进行竞买资格审查。市级重点产业项目用地成交后,由区政府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与产业项目牵头部门共同做好项目后续监管工作。 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及竞买资格条件未经遴选小组批准不得变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区政府应当将确定的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一并报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及相关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述各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意见反馈至区政府,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异议。对备案无异议的项目,由区政府组织开展用地供应工作;对备案有异议的项目,由区政府报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提交遴选小组审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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