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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7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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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市政府决定取消7项行政职权事项。 各区(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后续监管制度建设,切实加强监管和服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市相关部门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启动修订取消事项涉及的本市法规、规章等有关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附件: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7项)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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