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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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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府〔2025〕5号JMFG2025000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并结合我市机构改革情况,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银湖湾滨海新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江府〔2020〕30号)等5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江门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4日 附件江门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银湖湾滨海新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府〔2020〕30号 2 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江门市直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4〕54号 3 印发江门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绿道网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11〕106号 4 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7〕79号 5 江门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金融工作局关于促进基金和证券业集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金函〔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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