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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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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2018〕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2018年9月29日汕尾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严厉打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减少火灾中的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汕尾市公安消防局设立火灾隐患举报中心,负责全市火灾隐患举报的受理、指导、监督和奖金发放工作。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邮件、微信等形式举报投诉火灾隐患。举报电话号码为96119,受理时段为全天24小时;举报信箱地址为:汕尾市城区政和路8号汕尾市公安消防局;举报邮箱地址为:swxffhc@163.com;举报人可通过关注“汕尾市公安消防局”微信公众号,利用火灾隐患“随手拍”一键举报。第四条 举报人对汕尾行政区域内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火灾隐患进行举报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本办法所指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是指小档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单位、场所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法行为,消防车通道未保持通畅违法行为,群租房与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违法行为,以及未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消防行政审批的违法行为。第五条 火灾隐患举报奖励经费应当纳入地方消防经费预算和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划拨专款,在消防罚没款收入中安排不少于30%资金作为奖励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奖励资金划入相应级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专户,由相应级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举报人实施奖励。第六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负责核查处理的市级或者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情节较轻的为500元、情节较重的为1000元”的标准实施奖励。举报奖励的有关情况每年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一次。第七条 同一火灾隐患被多次举报的,以首次举报时间为准,奖励第一举报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由联名人共同领取奖励金。举报人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从事消防工作人员,镇(街)与村(社区)的消防巡查服务队员、消防专职队员等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人员及其直属系亲属的,不予奖励。第八条 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和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励金,同时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第九条 举报人的举报事项应当真实有效,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单位名称和地址,具体的举报内容和有关证据,且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掌握。举报的火灾隐患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不纳入奖励范围。第十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详细说明发现火灾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或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重要证据。举报中心受理举报后,应及时将举报信息登记在案并转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按规定核查,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及时上报并依法立案处罚,处罚结案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火灾隐患举报中心备案。举报中心应在受理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第十一条 负责核查处理的市级或者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相应级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公地点核实身份后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举报奖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第十二条 火灾隐患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泄密举报人的姓名、举报内容等相关信息。工作人员因泄密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 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从事消防工作人员,镇(街)与村(社区)的消防巡查服务队员、消防专职队员等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人员为谋求利益,将应当立案查处的消防隐患讯息泄露给他人进行举报,内外勾结骗取奖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汕尾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有关名词解释 2.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 3.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转送核查记录 附件1: 有关名词解释 (一)小档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是指场所存在违规住人、安全疏散不畅通等火灾隐患。(二)“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是指生产、储存、经营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幢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行为。(四)单位、场所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法行为,是指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以及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等行为;其中,“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五)消防车通道未保持通畅违法行为,是指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六)群租房与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违法行为,是指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以及在群租房与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为。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七)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八)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厅、客运码头侯船厅、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九)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十)未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消防行政审批违法行为,是指未经消防设计审核、设计备案{含改建(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扩建}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含改建(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扩建}擅自投入使用,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 附件2: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受理日期:2018-XX-XX XX:XX [ 2018 ]XXX号举报人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或住址 联系电话 录音文件记录 受理人员 举报内容场所名称 场所地址 违法行为情况 核查情况情况属实 □ 情况不属实 □核查回复情况 年 月 日 查处情况 奖励领取告知情况 年 月 日 附件3: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转送核查记录[ 2018 ]XXX号受理日期2018-xx-xx xx:xx转送日期2018-xx-xx xx:xx举报内容场所名称 场所地址 违法行为情况 核查情况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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