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汕尾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暂行)有效期的通知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汕府办﹝2018﹞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汕尾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暂行)》(汕府办〔2016〕1号)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月4日,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2日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