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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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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办〔202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2日 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仲裁费由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和提出反请求的一方当事人预交。案件终结时,由当事人商定或由仲裁庭按各自的过错责任大小裁决确定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仲裁费数额,并写进调解书或裁决书。 第三条 仲裁费的收取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收费票据,并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编列部门预算安排,同时接受财政、审计和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案件受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标准,由仲裁委员会统一收取和管理。 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办案人员(包括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仲裁员、仲裁秘书)的报酬,以及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案件受理费中属于仲裁委员会提取的部分,在惠州仲裁委员会实行财政全额拨款期间,按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仲裁员报酬部分,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的报酬每案最高不得超过68000元、仲裁员最高不得超过60000元,最低不少于1000元。仲裁员报酬按案件受理费的40%支付: 1、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的,独任仲裁员获得100%的仲裁员报酬(即案件受理费的40%)。 2、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报酬支付占仲裁员报酬的50%,其他两名仲裁员报酬支付各占仲裁员报酬的25%。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市辖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地方设立的,要经本市和设立地的市级政府同意。 第七条 仲裁员(含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的办案报酬应在案件结案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支付。 仲裁员所承办的案件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经仲裁委员会组织专家委员会研究、核实,确属错案并给仲裁委员会名誉造成损害的,可以不向其支付办案报酬;已经支付的,可以要求退回。 第八条 仲裁员和仲裁秘书从案件受理费中提取办案报酬,应由秘书处财务人员填写《提取仲裁办案报酬呈批表》并签署意见后,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后支付。 第九条 经税务机关批准,仲裁员的办案报酬由仲裁委员会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案件处理费主要用于办理仲裁案件的人员出差、食宿费、交通费、证人误工补贴和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翻译、公告、鉴定、检验以及其它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等开支。 第十一条 仲裁费全国有统一管理办法时,按全国统一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惠州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31日惠府办〔2006〕85号批准的《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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