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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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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15〕4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12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土规划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省管权限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2.取消采矿权出租合同审批。3.取消石矿粘土矿季度销售情况备案。4.取消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结果备案。5.取消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6.取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备案。7.取消采矿权人防治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护应急方案备案。8.取消采矿权抵押备案。9.取消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或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实施的重要地块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10.取消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11.取消户外广告设置审查。12.取消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前备案。13.取消编绘出版地图试制样图备案。14.取消非本市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本市除城市总体规划外的编制任务备案。(二)增加的职责。1.不动产登记。2.地图审核。3.测量标志拆迁审批。4.丁级测绘资质核准。5.县级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核准。6.丙、丁级测绘作业证核发。7.测绘项目备案。8.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9.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核。10.省管权限建设用地更改用途审核。11.农林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项目用地审核。12.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13.探矿权转让、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14.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核。15.地质遗迹认定。16.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三)划转的职责。1.将原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的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测绘管理和地理信息管理职责划入市国土规划委。2.将原市规划局的职责划入市国土规划委。3.将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的林权登记职责,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海域使用权登记职责划入市国土规划委。4.将原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住房保障、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以及物业管理和直管房管理等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5.将原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承担的危房改造职责划入市城市更新局;将原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农村泥砖房改造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6.将原市规划局负责的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作出处罚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7.将原市规划局负责的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8.将原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承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9.将原市规划局的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规划管理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两规融合”工作。2.加强耕地保护工作。3.加强土地征收储备管理工作。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矿产、测绘勘察和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拟订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开展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和组织编制,参与制定区域性发展规划、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三)组织编制、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初审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保护、利用、开发、储备、整理、复垦的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四)负责组织编制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负责有关规划审查报批、已批准规划的报备工作;负责组织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和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参与交通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五)统筹全市村庄规划管理工作,审批村庄布点规划,负责全市村庄规划审查,指导全市村庄规划编制。(六)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工作。(七)负责组织编制全市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负责重要景观地区、城市景观项目的规划管理。(八)负责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规范土地市场秩序,负责土地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年度计划;拟订地价政策和标准;负责统筹全市土地储备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征收、划拨、出让、收回等工作,计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承担上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和批后实施工作;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和临时使用土地审批,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负责监督管理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等流转行为。(九)组织拟订地籍管理规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十)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负责矿业权市场的建设、完善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环境复原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工作。(十一)负责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环境的调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以及矿泉水、地下水、地热资源开采的监测和监督管理。(十二)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和实施测绘工作规划、计划,制定测绘技术标准;负责全市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基础测绘等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的行政管理工作。(十三)统筹实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管理制度。(十四)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监督工作;组织拟订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拟订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负责建立不动产登记簿的共享利用机制;负责建设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十五)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纠正或者撤销违反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指导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十六)负责统筹全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的信息化工作;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负责本系统的科技管理工作。(十七)负责土地、矿产、测绘勘察、城乡规划的行业管理和资质管理。(十八)负责各类城建档案及不动产登记簿归集建档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文秘、保密机要、综合协调、综合档案、保卫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固定资产统筹调配及处置的审核;统筹机关后勤保障等工作;统筹协调委系统安全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接待以及重大活动的统筹组织工作。(二)财务处。负责委系统财务管理工作;负责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组织实施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委系统部门预、决算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负责资金管理及委机关会计核算;负责征收土地出让金,指导委系统各类非税收入的征管工作;负责委机关国有资产的账务和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委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委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协税护税、统计等其他事项。(三)综合调研处。负责对涉及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的前瞻性、宏观性问题进行调查和研究,提出可行性决策建议;负责统筹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领域相关研究课题的中长期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安排和成果转化应用;统筹委系统技术标准及规范的制定;统筹委系统业务技术交流和国内外智库联系工作;组织编写委工作年报年鉴工作,参与修志工作。(四)政策法规处。负责拟订本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起草、审核、报批、清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负责委重大、复杂案件和重要文件、合同等法律文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五)审批管理处。牵头组织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对业务流程进行动态跟踪和研究;牵头组织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负责委系统政务服务窗口管理工作;负责业务案件的收发、统计和综合协调;负责组织窗口业务咨询和服务指引;负责集中审批工作;负责统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六)科技信息处。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的信息化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负责拟订委系统信息化业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立项并监督实施;统筹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负责城乡规划行业管理和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联系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行业相关社会团体工作;统筹指导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七)监督检查处。负责委系统的行政效能监察和政务、业务工作督办;负责纠正或者撤销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负责跨区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配合外单位对委系统的审计、检查及城乡规划督查工作;负责委内部审计、各区局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审计;负责对各区局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八)信访处。负责拟订和实施委系统信访工作规范和制度;负责受理、转(交)办、协调、督办和指导群众信访事项;负责统筹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信访维稳工作;负责综合分析信访工作动态和信息,提出完善政策、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统筹开展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相关项目风险评估工作。(九)总体规划处(挂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广州市“三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负责组织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和编制;负责编制实施国土规划;参与制定区域性发展规划、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制定与城乡规划有关的行业规划;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负责有关规划审查报批、已批准规划的报备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和调整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初审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管理和实施评估;负责组织或者参与总体规划层面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协调工作;负责规划编制项目计划的制定、立项、验收;承担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和广州市“三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十)耕地保护处。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和计划;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保护工作;拟订有关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面的政策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十一)土地征收储备处。拟订征收集体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留用地管理等政策;负责统筹拟订全市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储备计划;负责统筹全市土地储备、开发工作;组织编制、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办理建设用地报批及其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留用地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批后实施工作;组织临时使用土地审批工作;负责对土地征收储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十二)地区规划管理处(挂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负责组织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核以及相关修编、调整工作,定期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负责组织重要地区、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的编制及审核工作;负责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统筹指导全市用地功能布局和分期实施;负责标志性重点公共建筑工程和跨区建筑工程的选址、规划论证等工作;依法核发标志性重点公共建筑工程和跨区建筑工程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区组织编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对各区局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十三)土地利用管理处。拟订节约集约用地和建设用地供应、流转等政策;监督管理土地有形市场和土地市场秩序;负责编制实施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计划;组织编制实施地价标准、建设用地标准;负责土地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收回等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方案;组织计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负责统筹土地供后监管工作,组织清查和处置闲置土地;负责监督管理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等流转行为;负责广州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十四)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对标志性的重点公共建筑工程和跨区建筑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配合提供对跨区建筑工程的违法建设的规划意见;负责统筹全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区局的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十五)市政规划管理处。负责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跨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和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合提供对跨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违法建设的规划意见;负责会审或审核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控制线和基础设施布点规划;参与编制近期建设规划中有关市政基础设施的专项内容;负责对各区局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十六)名城保护处(挂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公室牌子)。统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上报、公布和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的认定、申报和公布工作;承担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七)景观规划处。负责组织全市景观风貌规划的编制、审核以及相关修编、调整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全市重要景观地区、主要景观道路范围内的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负责城市雕塑、城市绿地、广场、建筑小品等景观规划管理;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户外广告、城市景观照明等规划管理工作。(十八)村镇规划管理处。研究本市新农村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起草村镇规划的有关政策建议和技术标准;负责审批村庄布点规划;负责组织审查村庄规划,指导、协调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统筹各区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配合提供对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跨区建筑工程的违法建设的规划意见;指导其他村镇规划工作。(十九)测绘管理处。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测绘单位资质审核和地图审核;组织制定和实施基础测绘工作规划、计划;负责全市测绘标准化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测绘标准、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管理基础测绘和土地测绘成果,指导、监督其他各类测绘成果质量的管理,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基准和测量标志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负责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的行政管理工作;统筹指导测绘档案管理工作。(二十)地籍管理处(挂广州市土地权属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拟订土地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的政策;制定土地调查统计和土地遥感监测的标准规范;统筹、指导、监督土地权属确认和权属纠纷调处;组织实施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及其他专项调查工作,对全市土地资源状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价,建立健全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二十一)不动产登记处(挂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负责组织拟订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建立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负责指导查验用于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申请材料,指导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负责指导、监督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汇交、管理、共享和归档;组织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及公开查询机制;统筹指导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拟订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二十二)地质矿产管理处。制定实施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组织、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地质遗迹认定审批;监督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管理工作;负责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工作;监督管理矿业权市场;管理地质勘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资质;负责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以及矿泉水、地下水、地热资源开采的监测和监督管理;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二十三)执法监察支队。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矿产、测绘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查处各区政府、镇级政府、各区局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和其他相关重大违法案件,以及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指导全市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参与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涉及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负责上级交办的土地、矿产、测绘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执法监察支队下设4个执法大队(副处级)。1.执法督查大队,负责全市土地、矿产、测绘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2.土地执法大队,负责查处各区政府、镇级政府、各区局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土地违法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对上述案件的司法调查等工作;负责土地违法动态巡查工作。3.测绘执法大队,负责查处各区政府、镇级政府、各区局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和其他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对上述案件的司法调查等工作;负责测绘违法动态巡查工作。4.矿产执法大队,负责查处各区政府、镇级政府、各区局违反矿产管理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和其他违反矿产管理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对上述案件的司法调查等工作;负责矿产违法动态巡查工作。(二十四)宣传教育处。负责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委系统政治理论学习、政治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统筹各类专业培训工作;负责统筹新闻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发布、接待媒体采访;负责对社会公众宣传土地、矿产资源、测绘和城乡规划知识;负责普及业务法律法规政策;负责统筹指导委系统文化建设;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和城乡规划成果的公布和展示;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社情民意收集及舆情研判处置工作;负责委系统对上政务信息报送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负责统筹网站及其他宣传平台的政务信息发布工作。(二十五)组织人事处。负责委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管理工作,承办或协助各区局领导干部的任免工作;负责委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工作;负责委系统机构编制、干部选拔任用、调配、考核和干部管理日常工作;统筹人才、干部培训、公费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委系统的统战、侨务、外事、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档案、劳动工资福利工作。(二十六)离退休人员服务处。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指导委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负责指导委系统工、青、妇工作。四、人员编制市国土规划委(不含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编制203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5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总规划师1名,总经济师1名,总工程师1名;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副局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8名(含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3名、执法监察大队长4名)。单列行政编制1名,单列后勤服务人员数1名。五、其他事项(一)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为市国土规划委的派出机构。人、财、物由区管理,领导班子实行双重管理,以市为主。坚持土地、规划业务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按照方便申请、应放尽放的原则,国家、省级的审批事权原则由各区国土规划局初审,市国土规划委负责审核上报,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市国土规划委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市级的审批事权原则上逐步下放到各区局办理,市国土规划委加强监督和管理。具体事权分工由市国土规划委负责梳理权责清单予以明确。(二)关于不动产登记管理的职责分工。1.市国土规划委:负责组织拟订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建立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指导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负责指导、监督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汇交、管理、共享和归档;组织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及公开查询机制,建立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机制。2.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制度,受理并审核市政府批准项目申请等;协同调处权属纠纷。协同市国土规划委指导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负责指导农村土地(含耕地、水域、滩涂等)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负责将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予以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市农业局会同市国土规划委等部门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发证工作,调处权属纠纷;过渡期后,改由市国土规划委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市农业局协同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纠纷。3.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协同市国土规划委指导林权登记工作。负责将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商品房交易合同的监管;协同市国土规划委指导房屋登记工作;协同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负责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负责将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三)关于土地储备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国土规划委负责拟订全市土地征收储备政策;负责统筹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储备计划;负责对全市土地征收储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城市更新局负责协调城市更新范围内土地储备相关工作;负责纳入年度城市更新计划的土地征收、协商收购的组织实施工作(已纳入我市年度土地实物储备计划范围的除外)。(四)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国土规划委的纪检组(监察室),其机构编制事宜另文明确。(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事项另行规定。六、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5年8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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