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管道燃气三年发展计划的通告(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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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2014〕1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管道燃气三年发展计划的通告 为满足广大市民使用管道燃气的迫切需要,从根本上改善我市燃气安全状况,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市政府决定加快推进我市管道燃气发展,实施管道燃气三年发展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州市推进管道燃气三年发展计划范围涵盖全市行政区域,目标是:从2014年至2016年,全市新增管道燃气用户130万户,使我市超过70%的居民住户使用上管道燃气,工业企业和商业用户天然气使用率逐步上升,并实现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用气价格“同城同价”。 二、凡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的居民住户、餐饮单位、公共服务单位等,均应使用管道燃气。 三、禁止在禁燃区内使用燃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符合管道燃气安装条件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环保部门要求将原有锅炉改用天然气。 四、禁止在已配套管道燃气供应设施的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五、禁止在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供气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停止使用。 六、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我市管道燃气三年发展计划的实施。 七、各管道燃气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三年发展计划的要求,积极落实气源保障和气源供应,依法依规推进各项工作,加快发展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大力推进餐饮单位和城中村房屋安装管道燃气。 八、各责任单位在认真推进管道燃气三年发展任务的同时,应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燃气供应安全。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燃气管道施工。阻挠管道燃气工程施工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广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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