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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利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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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GS-2021-24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利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水水资源水保〔2021〕109号惠城区、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水利局,大亚湾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仲恺区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水土保持监管要求,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惠州市水利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惠州市水利局 2021年12月6日 惠州市水利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水土保持监管要求,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全面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函〔2019〕16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所称水土保持管理主要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水土保持监理监测、水土保持设计与实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及查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及核查。 第三条【分级管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以上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监督指导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水土保持职责。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区)级以上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协助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依委托职权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行业管理】 市、县(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管执法、能源和重点项目、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信息互通、共享,对本行业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同时检查生产建设单位采取的水土保持措施,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相关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土保持信息化及档案管理】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水土保持考核评估、广东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和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要求,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息化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审批监督执法衔接机制】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做好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同监管。 第七条【水土保持主体责任】 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组织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组织开展水土保持方案的后续设计,将水土保持措施经费列入工程概(预)算;组织和监督施工、监理及水土流失监测等各参建单位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落实项目红线范围内水土保持设施的管护责任。 第八条【水土保持方案编报】 按照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挖填土石方量,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其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九条【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按申请类型,分为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非盈利组织投资、个人投资项目,水土保持区域评估三类。 企业投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管理,由生产建设单位自主或委托技术审查机构进行技术评审,生产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方案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政府投资、非盈利组织投资、个人投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评审。 生产建设单位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第十条【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时限】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申请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不含技术审查时间)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生产建设单位因水土保持方案申报材料不具备许可条件,可通过补正材料具备许可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逾期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企业投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投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检查项目库,日常抽查项目比例不少于当年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许可总量的20%,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的项目全面检查。 第十二条【水土保持设计】 生产建设单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许可决定后,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将水土保持措施经费列入概、预算。 第十三条【水土保持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并编制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组织方案,落实好苫盖、拦挡、排水、沉砂等相关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水土保持监测】 依法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按规定向水土保持方案许可部门及项目所属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监测情况。 第十五条【水土保持监理】 依法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对发现的水土流失隐患或者问题,应及时报告生产建设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第十六条【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应当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遥感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在建项目全覆盖。每年现场检查比例不低于在建项目的10%,每年不定期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0%的项目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对历次检查不及时整改、不按规定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成果、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和有举报线索的项目应当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向水土保持方案许可部门报备验收材料并取得报备回执。生产建设单位选择联合验收的,应当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纳入联合验收内容。 第十八条【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核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项目核查项目库,自行或者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报备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进行核查。抽查频次为每年1次,抽查比例不少于20%。 第十九条【技术审查核查检查支撑服务】 技术审查、核查和监督检查中的基础性、技术性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关机构承担。受委托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能力,包括技术人员和设施设备等。 第二十条【技术审查核查检查责任】 方案编制机构、技术审查核查机构、检查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当分别对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核查意见、检查意见和个人评审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 第二十一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惠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清单附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清单 1 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清单 1.1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永久+临时)大于5公顷或挖填土石方量大于5万立方米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永久+临时)大于1公顷小于5公顷或挖填土石方量大于1万立方米小于5万立方米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永久+临时)小于1公顷且挖填土石方量小于1万立方米、房屋装修装饰及外立面改造、不新增占地的公路路面改造及养护、不占用陆域或在地上取土弃渣的涉水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免于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需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1.2 自由贸易试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和特定区域内项目在“五通一平”前,依据依法批准的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范围开展统一的区域评估,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不再对区域内单个项目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区域内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及特殊工程,征占地面积(永久+临时)在20公顷以上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项目,涉及到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泥石流易发区和崩岗、滑坡危险区及自然保护地的工程建设项目须依法依规实行单独评估。 分期开发建设的可相应分期编报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 1.3 企业投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报材料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申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防治责任范围矢量文件。 政府投资、非盈利组织投资、个人投资项目书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审批申报材料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申请、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和防治责任范围矢量文件。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申报材料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和防治责任范围矢量文件。 申请材料数量、内容、格式按照《关于做好惠州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惠水水资源水保〔2019〕5号)执行。 1.4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格式和内容应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写和印制格式规定(试行)》和《广东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技术导则(试行)》《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操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1.5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省级立项的市辖区内不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生产建设项目,市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及跨县(区)级行政区划的生产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由批准设立特定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6 政府投资、非盈利组织投资和个人投资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评审。 企业投资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实行承诺制管理,由生产建设单位自主或委托技术审查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由生产建设单位自主或委托技术审查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审查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水土保持方案的重要技术支撑,技术审查机构、评审专家实行规避制度。 1.7 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水土保持方案后,应严格按照承诺时限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按照“双公示”规定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行政主管部门只进行程序性审查,不承担实质性审查责任。 1.8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时间为15个工作日,包括委托技术审查机构,组织现场查勘、召开技术评审会议、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对补充修改后的报批材料复审,技术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 技术评审会议主要包括情况汇报、质询交流、专家评审、专家组形成评审意见等环节。 1.9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专家组由3-5人组成,设组长1人,评审专家应为省级及以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家库专家。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永久+临时)大于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量大于50万立方米、单个弃渣场堆渣量为50万立方米及以上或最大堆高在20米及以上的(弃渣场级别4级及以上),专家组人员为5人,其余为3人。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1名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库专家审查,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封面签署“同意通过审查”意见并签名。 技术审查机构及专家应按照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水保监〔2020〕63号)开展技术审查工作,技术审查机构应对所出具的评审意见和技术审查意见负责,评审专家对所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 1.10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通过技术评审,并经技术审查机构复审满足报批条件的,由专家组2名专家(含组长)在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对照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确认。 技术评审不通过的按照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处理,生产建设单位需重新申请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11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发生地点、规模、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化、新设弃渣场或增加堆渣容量等情形的,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水土保持方案许可部门审批,变更内容应纳入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 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新设弃渣场的,单个弃渣场占地面积小于1公顷、最大堆渣高度不超过10米且堆渣量低于10万立方米,属法律法规严禁设置弃渣场以外的,可先征得所属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原水土保持方案许可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新增单个弃渣场占地面积大于1公顷、最大堆渣高度超过10米或堆渣量超过10万立方米以上的,弃渣前应先行办理变更手续。 新设弃渣场或增加堆渣容量涉及稳定安全问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相应的技术论证工作,按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1.12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投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检查项目库,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企业投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检查办法(试行)》规定的时限、比例和程序组织检查。 采取日常抽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印发通知、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质询答疑、印发检查意见的程序开展,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开。 2 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清单 2.1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永久+临时)大于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量大于50万立方米的,必须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征占地面积(永久+临时)小于5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量小于50万立方米的,鼓励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2.2生产建设单位应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承担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监测单位应在现场设置监测项目部,明确项目监测工作负责人,合理配置监测人员,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监测工作。 2.3 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要求编制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并按规定向水土保持方案许可部门及项目所属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监测情况,报送形式可采取网上申请+窗口报送、现场报送、邮寄报送等方式。监测季报和监测总结报告中应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 (二)监测季报除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外,还应当附监测过程中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监测单位对项目业主、施工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和建议,以及上一期监测季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并附照片资料。 (三)监测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或已经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的,应当及时向方案许可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属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4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永久+临时)大于20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量大于200万立方米或弃渣场级别为3级及以上的,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机构承担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永久+临时)大于20公顷小于20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量大于20万立方米小于200万立方米或弃渣场级别为4级的,必须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永久+临时)小于2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量小于20万立方米或弃渣场级别为5级的,鼓励开展水土保持监理。 2.5 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要求编制水土保持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年度报告和总结报告,作为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依据。 (二)重点对水土保持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进行监理,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过程中表土剥离量,弃土弃渣量的变化情况以及临时措施的实施情况。 (三)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生产建设单位下达监理指令,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3 水土保持补偿费管理清单 3.1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划转税务部门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税务部门对接,按规定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非税收入缴费通知书,协助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印发省级、市级审批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非税收入缴费通知书,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印发县(区)级审批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非税收入缴费通知书。 3.2 市、县(区)级审批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征计,收费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惠市发改价函〔2019〕19号)执行。 对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非盈利组织和个人申请项目,按照核准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征收;对企业申请项目,按照核准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减免省、市、县(区)部分,代收上缴中央部分。 省级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核定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进行征收。 3.3 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级相关政策规定外,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3.4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水土保持补偿费使用率,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和挪用。 4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清单 4.1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措施落实、监测、监理和设施验收等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使用。 4.2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遥感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在建项目全覆盖。对有举报线索、不及时整改、不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和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的项目应当开展现场检查。每年现场检查项目比例不低于在建项目的10%。 4.3 现场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印发检查通知、现场检查并查阅资料、听取汇报并反馈意见、印发检查意见、对有限期整改任务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4.4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象名录库的更新管理工作,每年不定期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0%的项目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检查结束后按规定做好信息公示、共享工作。 4.5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应依据以下程序开展:随机抽取检查项目与检查人员,发出检查通知,开展现场检查,召开现场检查座谈会,公开核查结果,反馈书面检查意见,跟踪整改落实情况,违法处理,落实惩戒措施,做好档案管理。 检查的内容包括: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领导、日常工作管理、防治责任分解落实情况;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落实情况;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违法违规堆放弃土弃渣及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历次整改落实情况;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的自查初验情况。 4.6 现场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整改落实情况有争议或整改后仍有投诉的,通过组织方案技术审查单位、方案编制单位及监测单位进行复核,必要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提交整改落实情况的复核报告,作为进一步开展监督管理的依据。 5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清单 5.1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生产建设单位应按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生产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应对先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部分开展验收。 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应及时处理或者回应。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分别对各自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2 对弃渣场级别为4级及以上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应在弃渣场安全评估结果为安全的前提下开展。 5.3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并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报备。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函、鉴定书、验收报告、公示证明材料和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监测总结报告,弃渣场级别为4级及以上的,需提供稳定安全评估相关材料。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函、鉴定书,验收组中必须有1名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库专家参加,在鉴定书上封面签署“同意通过验收”意见并签名。 5.4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会公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相应格式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予以补充,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提交。逾期未提交视同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出具不予以报备回执。 5.5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进行核查,应在出具报备回执12个月内完成,总体核查比例不低于当年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数量的20%,对核查中基础性、技术性工作可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辅助服务,所需核查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对于被投诉、举报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材料形式审查发现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的,或者根据现场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情况可能产生水土流失重大影响或隐患的生产建设项目列为必查项目。 采取重点抽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印发通知、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质询答疑、印发核查意见和复核整改落实情况的程序开展。 5.6 未发现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形的,应当给出“自主验收程序履行、验收标准和条件执行方面未发现严重问题”的结论;对核查不符合规定程序或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的,应当给出“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结论,并列出问题清单,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核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撤销涉事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回执,并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的要求进行“两单”认定处理。 附表: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表.doc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随机抽查公示信息表.doc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公示信息表.docx政策解读:关于《惠州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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