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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惠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拆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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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GS-2021-27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惠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拆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惠医保发〔2021〕108号各县(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市、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惠府〔2021〕1号)的有关规定,在保持现行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情况下,将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现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拆分,具体标准为: 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2%;生育保险费仍与职工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人员或其用人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分别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进行下调,即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下调0.5%,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下调0.2%。如国家、省对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惠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23日 政策解读: 关于对《惠州市医疗保障局惠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拆分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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