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废止《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城乡低保等标准的通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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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GS-2022-13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废止《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城乡低保等标准的通知》的决定惠民发〔2022〕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切实做好我市底线民生保障工作,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2〕44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2〕152号)精神,2021年制订的《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城乡低保等标准的通知》(惠民发〔2021〕28号)已不适用,经研究,决定对该文件予以废止。 惠州市民政局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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