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惠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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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GS-2023-1惠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惠市司〔2023〕2号各县(区)司法行政(法制)部门,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惠州市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惠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请结合以下事项认真贯彻落实。 一、《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判断。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或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实施的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以及纳入重点执法领域、潜在风险较大、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纠错成本较高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清单》的规定。 二、《清单》所称“初次违法”,是指《清单》有效期限内,当事人第一次有该违法行为。 三、本清单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惠州市司法局 2023年1月10日 附件:惠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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