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关于对深圳市新世纪技工学校予以撤销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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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深圳市新世纪技工学校存在2008、2009年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参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深圳市民政局决定对深圳市新世纪技工学校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深圳市新世纪技工学校应将登记证书、印章交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执法监察处。 如深圳市新世纪技工学校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深圳市民政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地址:深圳市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A1503 联系人:李祥杰 曾映红 联系电话:82485147、25832412 深圳市民政局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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