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关于推进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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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 2008〕 8号 关于推进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推进市区产业 “退二进三 ”工作,是实施城市 “中调 ”战略、优化城市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要举措,是实施 “青山绿地、蓝天碧水 ”工程、改善城市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产业 “退二进三 ”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企业搬迁与产业集聚相结合、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促进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把广州建设成为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现代化大都市。 二、 实施范围 (一)影响环保类企业。位于环城高速公路范围内、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限期搬迁: 1.建设项目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2.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标准,经限期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 3.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经限期治理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4.排放环境噪声污染严重,拒绝执行限期治理决定,或者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5.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经限期治理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6.生产场所不符合《广州市环境保护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广州市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 ”或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 ”要求的; 7.逾期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的; 8.污染扰民严重,引致群众重复投诉,经查实又无法通过就地整改消除污染影响的; 9.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要求通过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 10.在规定期限内污染物排放未能稳定达标,或未达到总量减排要求的。 (二)危险化学品类企业。位于华南路、广深高速公路以南,珠吉路及其规划延长线延伸至珠江以西,沙湾水道以北,广州市与佛山市行政区域交界以东的区域以及机场高速公路以西 1公里、流溪河以东 1公里、北三环以南 1公里界限,总面积约 1093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位于水源保护区、江河湖堤围保护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条件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限期搬迁。 三、 工作内容 (一)确定搬迁企业和搬迁时限。 在上述实施范围内,由市环保局和市安监局商有关部门分别研究确定影响环保类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类企业搬迁名单和搬迁时限,并分批报市政府公布。新出现的影响环保类企业,依照上述程序确定并补充列入搬迁名单。 列入搬迁名单的企业未按规定时限搬迁的,政府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 实施搬迁的企业,分别于 2010年前和 2015年前分两批完成搬迁工作。 (二)明确承接搬迁企业的产业基地及产业方向。 根据我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现有产业基地的产业状况,选定 11个产业基地作为承接影响环保类企业搬迁的产业集聚基地,包括广州东部汽车产业基地(增城市新塘镇),主要承接汽车、摩托及其零配件产业;石滩工业基地(增城市石滩镇),主要承接机电加工业;从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镇),主要承接轻工食品制造业;明珠产业基地(从化市民乐茶场),主要承接机电加工业、轻工食品制造业;鳌头产业基地(从化市鳌头镇),主要承接家电、汽配产业;纺织产业基地(花都区炭步镇),主要承接纺织业;橡胶产业基地(花都区赤坭镇),主要承接橡胶业;南沙重型机械装备制造基地(南沙区黄阁镇),主要承接重型机械装备制造业;广州石化产业基地(南沙区万顷沙镇),主要承接石油化工制造业;白云生物医药健康产业基地(白云区钟落潭镇),主要承接生物医药产业;番禺现代产业基地(番禺区石楼镇),主要承接生物医药产业。 危险化学品类企业搬迁不划定产业基地,由企业依法依规自行选址,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三)落实搬迁企业和产业基地所在地政府的责任。 搬迁企业责任。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和自身发展需要制定企业搬迁方案,做好选址、审批、规划报建、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资金筹措等项目建设前期工作,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快搬迁进度。关闭、破产、停产企业要制定职工安置等具体实施方案,充分盘活存量资产,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等工作,职工分流安置方案需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产业基地所在区(县级市)政府责任。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产业基地的开发建设。要结合我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 2004-2020年)》,编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产业基地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合理节约用地,严格按照《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控制对环境的污染。要加大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可根据发展需要在产业基地内设立企业孵化园,通过集中建设一批标准厂房或对规模较大、结构良好的旧厂房进行改造等方式,吸引生产工艺先进、科技含量高、符合产业导向和环保、安全要求的非环保搬迁类中小企业进驻。 四、 政策措施 (一)土地处置。 列入搬迁名单的企业,原址土地原则上应纳入政府储备用地。工业用地经批准纳入政府储备用地的搬迁企业,由市土地开发中心和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补偿评估,双方将补偿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组织评审后,核定补偿金额和拆迁补偿等事项。 对工业用地未列入政府储备计划且未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的搬迁企业,在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可将原有工业用地上现有的合法工业建筑在主体框架不改动的情况下进行适当改造并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用于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第三产业,但不得改变原址土地的用地性质、权属(依法进行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变更除外)和扩大建筑面积。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广州市区产业 “退二进三 ”企业工业用地处置办法》执行。 被政府收回在老城区的工业用地的搬迁企业,可在指定的产业基地申请搬迁重建发展工业用地。 (二)产业基地建设。 从 2008年至 2010年,市发改委从统筹资金中每年安排 5000万元(共计 1? 5亿元)、市财政局每年安排 1亿元(共计 3亿元)作为承接影响环保类企业搬迁产业基地的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以及重大项目的建设,该项资金计划由市发改委牵头制定和下达。产业基地所在地政府要按照市、区 1: 1的比例配套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 产业基地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国土部门在用地规模、指标上给予积极支持。 (三)税收。 对列入搬迁名单的企业,其搬迁后税收按市国税局、地税局有关规定实行属地征管,实现税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次比例入库,迁入区与迁出区财政不再办理区域间预算划转。 附件:广州市区产业 “退二进三 ”企业工业用地处置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08年 3月 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附件:广州市区产业“退二进三”企业工业用地处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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