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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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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1997〕88号转发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1995]95号,下简称《规定》)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凡从事符合《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本市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统一收费标准: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1元; (二)采石、烧瓷、烧砖等经营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1元; (三)开矿生产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5元; (四)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5元。 三、本市辖各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市属单位以及本市区范围内的其他单位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市水利局负责征收;其他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当地县级市水利局负责征收。 四、水土保持补偿费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1997年10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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