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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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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1997〕51号转发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1995]67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是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权属管理的体现,所有行业的取水均应按《办法》的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和交纳水资源费。 二、本市水资源费实行统一标准。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省《办法》规定幅度的中值计收。 三、市管水利、水电工程、火力发电用水及市辖各区范围内的水资源费,由市水利局征收。县级市范围内的其他取水工程的水资源费,由当地县级市水利局征收。 水资源费自1997年1月1日起按季度征收,分别由市、县级市水利局统一发出缴款通知书,缴款单位接通知书后10天内到指定银行交款。 具体征收办法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四、水资源费用于水资源管理,科学考察、勘查、调查评价、监测,水资源政策和节水措施推广和’奖励,水资源开发利用及地下水补源规划、水资源保护等。 水资源费的使用,由市水利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编制年度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查,按计划使用。年终须将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 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本市有关取水许可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法规和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1997年5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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