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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救灾捐赠和援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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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1997〕83号关于规范救灾捐赠和援助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使广州地区在发生自然灾害尤其是重大自然灾害时,我市的救灾捐款和救灾援助工作能够有序、有序的进行,以帮助灾民尽快度过难关、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根据国务院和上机有关部门关于要加强社会救灾捐款和救灾援助管理的精神以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市救灾捐款和救灾援助工作的通知如下:一、在广州地区发生旱灾、洪涝、风雹、台风、地震、低温冷冻、病虫害、滑坡、泥石流等各种自然灾害时,市民政局作为政府负责全市救灾救济工作的只能部门,应根据灾情,向社会发起救灾捐赠和援助,组织接收、分配国内外救灾捐赠,坚持、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统计、核定、报告捐赠收发情况。其他部门,如农业、商业、粮食、水利、卫生、气象、统计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协助民政部门开展工作。二、在广州地区发生各种自然灾害时,是红十字会作为从事人道主义广州的疏忽救助团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遵循国际惯例,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可独立的开展社工募捐活动,接收国内外有关组织、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款物。在处理分配捐赠款物时,应根据灾情需要进行分发,应尊重捐助者的意思,必要时可与灾区民政部门协商分发,以解决灾民的实际需求。三、在发生特大洪涝、严重干旱、强台风等毁灭性灾害的紧急情况下,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应根据市政府的指示,复杂市本级等措的三防抢险物资、款项的统一调度和划拨。援助款项用于抗灾抢险和修复水利工程。援助经费的使用由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划拨有关单位实施。四、如果发生破坏性地震灾害,按《广州市地震应急反应预案》的规定,由市防震救灾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筹集抗震救灾经费,统一管理中央下达专项救灾经费及国内外救助经费;物资供应部门复杂外援物资的接收、登记、保管工作;民政部门复杂划拨地震灾区的救济物资、生活必需品、救济款项的发放、登记工作。五、建立开展社会救灾捐赠的报批制度。社会救灾捐赠工作,特别是有关物资和资金的发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为保障这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多头募捐、多头送达、救灾捐赠管理乱的情况出现,今后广州地区发生自然灾害时,凡要求开展社会救灾捐赠活动时,必须报市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六、加强对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严格审核制度。由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发动社会捐赠所得的救灾款物,原则上由民政部门统一接收和发放。市红十字会和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接受和使用救灾捐赠和救灾援助的最终报告要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民政部门备案。社会捐赠活动结束后,市政府要通过新闻媒介公布捐赠款物的数额及处理分配的方案,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七、建立广州市接收社会捐赠工作站。根据1996年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民政部、财政局等9个个部委联合发出的《扶贫济困送温暖捐赠活动的通知》(民救发[1996]7号文)中关于城市民政部门要设立社会捐赠工作站,常年开放,随时接收群众捐赠的要求,设立广州市接收社会捐赠工作站(设在市民政局),专门负责经常性的社会救灾、扶贫款物的接收、整洗、消毒、包装、储备、运送等管理服务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1997年9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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