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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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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2.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3.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4.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5.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6.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7.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8.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依据《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1.制定、落实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安全宣传教育。2.组织落实活动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3.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4.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活动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5.活动有票证的,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票证;活动无票证的,按照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控制人数。6.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海报、票证背书、现场广播等形式,向参加活动人员宣传告知交通管制、现场秩序、票务、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7.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8.落实医疗救护、食品安全、灭火、紧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预防拥挤踩踏事故,并提前组织演练。9.维护活动现场秩序,对妨碍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10.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与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 依据《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以及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的举办规模,不得将活动委托或者转让给他人举办。 依据《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发放或者出售票证。 依据《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的,承办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搭建和拆除临时设施、建筑物,确保临时设施、建筑物的安全。临时设施、建筑物搭建工作应当在活动举办的12小时前完成。 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作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后,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对安全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填写《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记录》,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分别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归档。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建设、安全监管、交通、质监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发现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条件与承办者申请安全许可时的安全条件不一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开具《大型群众性活动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等限期整改。 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举办活动,并对承办者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向社会发放或者出售票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2.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的处罚 3.对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 4.对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的处罚 5.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6.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报的处罚 7.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2 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确保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符合各项安全标准。 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1.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2.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3.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4.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依据《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1.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2.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安全容量、场地平面图、疏散通道、供水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安全的资料、证明;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4.根据活动安全需要设置必要的安全缓冲通道、区域和安全检查设备、设施,配合开展安全检查;5.保障活动现场以及周边监控设备配备齐全、完好有效,并保存活动监控录像资料30日以上;6.做好场所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7.急疏散和秩序维护工作。 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款: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2.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的处罚 3.对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 4.对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的处罚 5.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6.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报的处罚 7.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 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 确保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等,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2.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3.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依据《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秩序;2.遵守活动现场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3.不得携带和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投掷杂物,不得围攻活动组织者、参与者以及其他人员;4.遵守安全注意事项,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 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实施人身、物品安检,要求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要求,参加大型活动,当发现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出现违法、违规等行为时,按照如下法律条文进行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的处罚 2.对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的处罚 3.对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的处罚 4.对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5.对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的处罚 6.对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的处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4 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 提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 提供合同中要求的保质保量的保安服务。 依据《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提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加强专业保安人员培训,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同时承担同一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在大型活动安保中,对保安公司保安员的着装规范、在岗在位情况和提供的保安员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依据《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提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同时承担同一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5 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爆破作业单位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及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5.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依法对民爆物品从业单位进行不定期安全抽查以及现场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2.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3.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4.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6.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7.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依法对民爆物品运输单位进行不定期安全抽查以及现场核查,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2.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3.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4.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5.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6.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7.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依法对爆破作业单位进行不定期安全抽查以及现场核查,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1.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2.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3.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4.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1.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2.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3.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4.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5.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的处罚 6.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登记标识的处罚 7.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不报的处罚 8.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六、三十五条。 6 爆破作业人员 爆破作业人员证件考核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依法对爆破作业现场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1.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2.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7 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 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 大型焰火燃放单位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监管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2.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4.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5.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6.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7.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2.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3.燃放作业方案;4.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依法对烟花爆竹运输单位进行安全抽查或现场核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2.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3.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4.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5.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6.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7.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8.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依法对公交场所进行不定期安全抽查,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不定期对燃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2.大型焰火(I、II级)燃放活动许可 3.对违规从事燃放作业的处罚 4.对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处罚 5.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三十三、三十五条 8 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 (一)依法管理剧毒化学品储存企业备案工作,对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技防设施进行监督管理;(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 依法实施剧毒化学品储存仓库的技防设施进行检查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其中,2012年9月1日公安部发布《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规定了剧毒化学品仓库的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公安机关定期到剧毒化学品存储场进行现场检查,对剧毒化学品储存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七十八条。 9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剧毒化学品储存地点、数量以及管理人员情况备案;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量流向监管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公安机关定期到剧毒化学品存储场进行现场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2.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3.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5.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6.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1.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2.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行为的处罚 3.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四十一条、第八十一条、八十四。 10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依法实施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或者参与火灾事故调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图纸检查或按工程检查符合条件即予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抽查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按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备案; 3.接受群众对未依法备案的消防投诉,并进行核查; 4.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进行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1.对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处罚 2.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3.对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的处罚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11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重点(一般)单位消防监督检查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7.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0.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2.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1.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记载消防监督检查情况,并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或者陪同人员签名确认;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或者陪同人员拒不签名的,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注明; 2.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3.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 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5.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应当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6.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同级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1.对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维修、保养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2.对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违法施工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3.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违法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4.对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违法监理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5.对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违法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 6.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7.对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8.对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处罚 9.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实施 10.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11.对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的处罚 12.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13.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14.对损坏、挪用或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15.消防监督检查 16.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17.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18.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9.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0.对未按标准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灭火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12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 人员密集场所及施工现场 人员密集场所及施工现场消防监督检查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1.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 3.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4.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5.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6.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记载消防监督检查情况,并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或者陪同人员签名确认;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或者陪同人员拒不签名的,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注明。2.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3.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5.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应当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6.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同级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1.对未按标准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灭火器的处罚 2.对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维修、保养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3.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4.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实施 5.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6.对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7.对损坏、挪用或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8.消防产品监督检查(使用环节) 9.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10.消防监督检查 11.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12.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13.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 14.对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责任的处罚 1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1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1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18.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9.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13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依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1.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证书;2.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3.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1.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记载消防监督检查情况,并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或者陪同人员签名确认;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或者陪同人员拒不签名的,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注明; 2.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3.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 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5.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应当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6.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同级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1.对未按标准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灭火器的处罚 2.对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维修、保养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3.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实施 4.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5.对损坏、挪用或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6.消防产品监督检查(使用环节) 7.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8.消防监督检查 9.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10.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 1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12.对未建立、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4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 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4.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5.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6.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7.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1.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记载消防监督检查情况,并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或者陪同人员签名确认;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或者陪同人员拒不签名的,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注明; 2.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3.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 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5.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应当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6.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同级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1.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消防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5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一)贯彻执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交通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二)负责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对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及其配套设施进行安全监管,发现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向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 (四)负责开展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的安全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工程建设以及施工作业道路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申请对象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管理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九条、二十四条,机动车载运剧毒化学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性检查等方式,发现重、中型载货汽车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处一千元罚款;机动车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机动车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或未悬挂警示标志、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罚款200元,扣6分。 1.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2.对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16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占用道路的工程建设、施工作业单位 对工程建设、施工作业道路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1.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2.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4.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对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17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社会停车场经营者 全市社会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安全监督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经营者应负责社会停车场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公安机关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性检查等方式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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