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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PAEK UNSONG等2人所持用外国人居留许可宣布作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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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宣布对以下外国人居留证件作废,持证人应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持外国人居留证件到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地址:罗湖区解放路4016号)办理居留证件变更或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持证人自行负责。 持证人:姓名PAEK UNSONG,国籍:朝鲜,护照号码:836233049,外国人居留许可号码:08298225(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 持证人:姓名BAE YONG JOON,国籍:澳大利亚,护照号码:E4052789,外国人居留许可号码:08444448(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201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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