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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2017年6月对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予以作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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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有第一款第七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经统计对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决定公告上述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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