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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本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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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人社规〔2015〕2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调整本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参保单位)。 二、调整期限、标准 2015年10月1日—12月31日,参保单位按现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以下简称费率)的50%下调费率;2016年1月1日—6月30日,工伤保险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参保单位的基准费率分别由0.4%、0.8%、1.2%调整至0.2%、0.4%、0.6%,再按规定确定各参保单位向上或向下的浮动费率。 三、调整方式 (一)自2015年12月1日起,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保信息系统下调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需另行申请。 (二)对于参保单位2015年10—11月已按原费率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照原缴费总额的50%进行退费,由市社保经办机构退还至其工伤保险缴费账户。 四、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至2016年6月30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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